| 標題: |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區級行政執法主體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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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0156/2025-5504700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2-08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人民政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審核確認,現將下列區級行政執法主體予以公布:
一、執法主體
博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博山區科學技術局
博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及其各派出所
博山區民政局
博山區司法局
博山區財政局
博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博山區自然資源局
博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博山區交通運輸局
博山區水利局
博山區農業農村局
博山區商務局
博山區文化和旅游局
博山區衛生健康局
博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博山區應急管理局
博山區審計局
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博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博山區統計局
博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博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博山區檔案局
博山區國家保密局
博山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博山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博山區消防救援大隊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
博山區池上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源泉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博山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石馬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八陡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白塔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域城鎮人民政府
博山區人民政府山頭街道辦事處
博山區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
博山區人民政府城西街道辦事處
二、相關要求
(一)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部門“三定”規定,嚴格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與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將受委托主體和委托的行政職權內容予以公開。
(三)在區委工作機關掛牌的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掛牌機構名義對外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020年2月27日印發的《關于公布區級行政執法主體的公告》同時廢止。本文件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今后,凡區級行政執法主體發生設立、分立、合并以及主體資格取消等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區政府重新審查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