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2026年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方案及申請報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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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2026-5589003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7-0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
為進一步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住有優居。近期,擬對2026年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分配?,F結合實際,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報名工作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及范圍
(一)申請人具有博山區戶籍、非淄博市戶籍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或居住證電子證照。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博山區無自有住房或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淄博市內博山區以外其他區縣繳納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其擁有的宅基地不納入自有住房審核范圍。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或已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申報及分配程序
1.登記。符合申請條件的個人、家庭,向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簽署《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誠信申報承諾和授權查詢書》,并報送以下申請材料:
(1)《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首頁、索引頁、申請涉及人單頁)原件及復印件;
(3)非淄博市戶籍人員提供本地居住證或居住證電子證照、勞動合同或企事業單位聘用協議、社保繳費證明、營業執照等印證資料(滿足其中2項即可)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從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房屋證明;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婚姻狀況印證資料(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提供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單身提供單身承諾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輔助印證材料。
2.初審。各鎮、街道對申請人員的資格進行初審,受理線下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出初審意見。
3.復審。初審無異議后,提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和資格復審,經審核合格的,納入搖號選房范圍,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資格并通知各鎮、街道或申請人。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審核合格的申請人進行搖號排序,搖號結束后,按照房源情況與搖號結果確定入圍人選。
4.公示。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入圍人選在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博山區人民政府官網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定選房人員名單。
5.選房。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發布選房通知,根據排序結果組織公開選房,納入選房名單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順序挑選房源并簽字確認,向已經選房的申請人發放《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未按規定選房或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
6.入住。申請人在收到《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后30日內,攜帶《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身份證件等材料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房源充足時,對剩余房源采取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先到先選、隨到隨選”原則進行配租。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和租金費用
(一)房源情況
本次分配的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世紀上城37號樓36套、鼓浪嶼陶苑35號樓1單元15套,兩處房源室內均配備衛生間廚房部分用具、床、沙發、茶幾、空調、電視等家具家電,達到基本拎包入住條件,具體房源信息如下:
一是世紀上城37號樓,坐落于城東街道荊山中路以南五嶺路以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為博山區公有資產經營公司,該房源分三個單元,每個單元6層,共計36套房屋,二室一廳,其中一、二單元24套戶型為建筑面積為75.28平方米;三單元12套建筑面積88.8平方米。
二是鼓浪嶼陶苑35號樓1單元,坐落于山頭街道新博東路中段,產權單位、運營單位為博山區公有資產經營公司,共計15套房屋,分布在2層到15層中,其中2層房源為二室一廳,建筑面積92.63平方米;其余樓層14套房源均為三室一廳,建筑面積為91.73平方米。
房屋實景圖詳見附件。
(二)租金和相關費用情況
按照評估價格的90%執行租金價格(評估價見附件)。
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電梯費、暖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均按照民用市場價格標準執行。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房時,工作人員連續3次呼叫入圍申請人順序號及姓名時,申請人未到場應答的,視為該申請人放棄該選房順序,由下一序號申請人遞補。所有未到場放棄選房順序的申請人在其余入圍申請人依次選房后選房,直至選房活動結束。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選擇房源的或選房取得《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后30日內未與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騰退住房:
1.承租期間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2.已申請本市其他配租、配售類住房保障方式的;3.申請人因死亡等造成申請家庭關系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4.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經催繳后仍不支付的;5.采取隱瞞、虛報、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6.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保障性租賃住房的;7.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8.改建、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9.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10.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有采取隱瞞、虛報、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情形的,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
承租人逾期未騰退的,由運營管理單位依法依規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逾期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租賃費用。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
1.擅自提高租金標準;2.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3.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4.保障性租賃住房退出前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5.收取或變相收取中介費、服務費等未經約定的費用;6其他違法情形。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五、申報時間地點
1、申請人申報時間: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申報地點:各鎮、街道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窗口(“公租房一件事窗口”,具體聯系方式見附件)。
2、各、鎮街在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報送至博山區中心路54號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辦公室進行復核,聯系電話:2348970、2348975、4182657。
附件2-博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誠信申報承諾和授權查詢書.docx
附件8-博山區各鎮、街道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地點一覽表.xlsx
博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