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2026年部分適齡兒童或少年延緩入學、休學等特殊需求的政策及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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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2026-5537511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7-13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
博山區2026年部分適齡兒童或少年延緩入學、休學等特殊需求的政策及解讀
一、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二、政策內容:
延緩入學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具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檢查證明,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延緩入學、休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第四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須提前向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延緩入學手續。
休學政策: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
手續。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
三、政策解讀:
延緩入學:適齡兒童年滿六周歲應當接受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8月31日前到戶籍所在地片區學校填寫《博山區小學一年級適齡兒童延緩入學審批表》,提出延緩入學申請,由各學校匯總后報區中小學招生辦公室審批。
超齡兒童入學須主動向招生學校說明,由招生學校安排專人通過山東省基礎教育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學生進行全國學籍信息檢測,確認無學籍后再發放《入學通知書》。
休復學: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近期區級(含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的原件及復印件向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提出申請,班主任在接到學生休(復)學申請當天報學校學籍管理員處,學校學籍管理員審查同意后,從山東省基礎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打印《休學復學審批表》(一式兩份),交給學生班主任,班主任指導學生及家長填寫《休學復學審批表》(一式兩份)后交到學校學籍管理員處,學籍管理員在收到學生《休學復學審批表》后2個工作日內報區教體局基礎教育科核準后準予休學。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籍凍結時間為8個月),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續辦休學手續應先辦理復學,再重新辦理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學生休學滿8個月即可在學籍平 臺中 辦理復學。未申請復學的,學校學籍管理員應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不得進行其他學籍異動。初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休學一次,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四、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區各類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和符合招生入學政策在校就讀的學生。
五、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政策咨詢: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基礎教育科,聯系電話:0533-429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