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關于印發《養老機構備案和監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2-5301577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2-08-3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山東省民政廳
2022年8月22日
養老機構備案和監管工作指南
為規范養老機構備案,加強養老機構監督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依法做好養老機構備案工作
1.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按照《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老齡發〔2019〕17號)有關要求辦理,不需另行設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名稱應表述為“養老院”“養護院”“頤養院” “長者照護之家” “養老服務中心”等,業務(經營) 范圍統一核定為“機構養老服務”。
2.養老機構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并且按照《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提交《養老機構備案承諾書》(見附件3)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3.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養老機構備案回執(見附件4),并書面告知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材料后再申請備案。養老機構備案號應按照“YLJG+行政區劃+四位年份數+三位備案流水號” 的格式進行備案(如:2022年濟南市歷下區第1個備案的養老機構的備案號為:YLJG3701022022001)。
4.養老機構備案材料雖然齊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規劃、建筑、消防、環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民政部門應當告知其繼續運營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并在養老機構備案回執的特別說明事項中予以注明。
5.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于辦理完成登記變更手續或者情況發生變動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后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6.養老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在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后,書面報告備案的民政部門,民政部門予以撤銷備案。對因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撤銷備案。
二、依法加強養老機構(場所)監管工作
1.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規定,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發現已經登記并依法開展養老服務但未備案的養老機構, 應當向其發送督促備案通知(附件5),并在送達備案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督促指導其完成備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備案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2.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經核實, 備案信息不屬實的,責令養老機構完善并上報有關材料。要將備案申請人備案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現場檢查或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據《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給予處罰。屬于建筑、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后續查處等工作。
3.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要加強對委托運營公辦養老機構的監管,運營方應當定期向委托方報告機構資產和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運營方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4.民政部門要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參照省民政廳下發的《養老服務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指引(試行)》,規范開展檢查和執法行為。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對發現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并抄告機構屬地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
在作出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等較重行政處罰決定前,民政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應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會議筆錄。
三、加強醫養結合機構養老服務監管
1.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應當按照《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老齡發〔2019〕17號)通知要求,依法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同時,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分別在業務范圍、經營范圍、宗旨和業務范圍中增加“機構養老服務”等表述。
2.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控和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各項要求,妥善安排對內和對外服務,堅決防范疾病傳播。要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堅決打擊整治內設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相關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等違法行為。
3.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要與醫療服務區域實行分區管理,做到物理隔離、獨立設置,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應當嚴格落實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和服務規范。本地區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要嚴格落實養老機構相關疫情防控指南要求,根據疫情形勢配備專職醫務人員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員,不與醫療服務區域交叉使用設施設備、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