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關于轉發《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 淄博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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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6-5424396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1-05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關于轉發《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 淄博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博民〔2023〕5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 淄博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博山區民政局 博山區財政局
博山區農業農村局 博山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9月15日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 淄博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淄民〔2023〕37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殘疾人聯合會;高新區、經開區、文昌湖區相關職能部門: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省民政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魯民發〔2023〕44號)有關要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就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加大擴圍工作力度
(一)規范完善低保準入條件。落實低保審核確認相關法規文件對低保條件的政策規定,在綜合考慮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整戶保”條件的,不得實施“單人保”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按照規范統一、紓困解難、有利入保的原則合理認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中,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含在校接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內),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按有利入保的原則認定是否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經公安部門、鎮(街道)書面確認失聯滿2年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規定。各區縣對于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包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其他重病確診患者,重病病種參照魯民便函〔2023〕10號大病目錄,下同)、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申請和享受低保等社會救助期間,家庭收入可按下列規定予以扣減。
1.因病負擔費用扣減。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其他相關救助政策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予以扣除。
2.因殘負擔費用扣減。殘疾人康復治療以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年內個人實際支出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據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扣減。
3.因學負擔費用扣減。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或接受學前三年教育的兒童,按一學年個人實際負擔費用(政府救助和社會資助費用除外個人負擔的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扣減。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兒園的,其自負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扣減。
4.就業成本扣減。對因就業、創業等產生的租住房屋、往來交通等必要的就業成本,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可參照低保標準的30%在每月就業收入中進行扣減。
5.輔助性就業收入扣減。對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我市低保標準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時予以扣除。
6.租住房屋支出扣減。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家庭成員因病、因殘、無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長期(原則上不低于6個月)存在的剛性支出,可在認定收入時予以全部扣減。
7.交通事故救助金豁免。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難救助金,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等指標核算非固定從業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
(三)完善家庭財產認定標準。各區縣在評估認定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時,要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通過區縣民政部門“提級復審、一事一議”等方式,對必要財產予以適當豁免。豁免后,符合條件的納入救助范圍。
1.合理豁免家庭金融資產。以低保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作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來源形成的銀行存款等金融資產,扣除不計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員收入后,人均數額分別為我市年城鄉低保標準2倍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部分,在動態管理復核家庭財產時可予豁免。
2.合理豁免家庭房產。重度殘疾人(含三級智力或精神殘疾,下同)或重病患者家庭,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名下擁有2套產權住房(含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登記的產權房、住建局部門登記的網簽房),但難以或沒有產生房產交易收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確定是否納入救助范圍。在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之日前1年內購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為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排除情形;低保與低保邊緣家庭在保期間,新獲得回遷房、繼承房6個月內,可不核算房產收益。
3.合理豁免家庭機動車輛。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難家庭,雖然擁有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但確為保障其疾病治療或殘疾康復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現值不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標準3倍的,在核算家庭財產時可予以豁免。屬于家庭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生產型用車,且現值不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標準3倍的;車輛損壞廢棄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銷戶的機動車輛,在核算家庭財產時可予以豁免,并進行備案管理。
(四)完善重病重殘單人施保政策。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財產(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財產中本人部分以及本人獲得或應當獲得的贍養、撫養、扶養等供養費用)。《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淄民〔2022〕15號)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低保的兩種情形,不適用于本條款。
1.供養費計算。相關義務人給付的供養費,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法律文書或未經人民法院認可的法律文書規定數額明顯偏低的,供養費按義務人收入的25%計算,履行多個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按累計不超過義務人收入的50%計算,但不能造成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
2.供養費豁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按不低于50%予以豁免。相關義務人為下列五類人員,不計算供養費用:①特困人員;②低保對象;③低保邊緣家庭成員;④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整戶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依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不再重復核對其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符合“單人保”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低保范圍,低保補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標準的60%。
(五)完善鼓勵就業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落實好就業成本和剛性支出扣減政策,并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含專科、高職及以上)的在校學生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其低保漸退期可延長至12個月。漸退緩退期內,維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變,同樣享受低保對象的優惠減免政策。家庭人均收入未超過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維持原低保待遇不超過6個月后,再動態復核家庭收入并調整低保金。申請和享受低保、低邊期間,家庭中參加城鄉公益性崗位的、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殘家庭成員的、照顧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母親、懷孕的婦女、撫養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護人等五類人員就業的,在動態管理復核家庭收入時,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低保對象死亡的,自下月停發其低保金,并在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進行核查,辦理完成其家庭成員低保金的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二、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強化急難救助功能
(一)加強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獨居老人、殘疾人、暫未就業大學生等困難家庭或者個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對申請低保人員及其家庭,在審核階段發現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納入低保當月可按照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發放臨時救助金;對因病困難群眾同時符合臨時救助和低保條件的,先進行臨時救助再納入低保。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臨時救助申請,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查,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須支出情況。各區縣要做好走訪慰問困難群眾、為困難群眾提供轉介服務等臨時救助數據統計錄入工作。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申請臨時救助,參照低保家庭收入及財產豁免方式;遭遇重大生活困難,家庭經濟狀況超出政策規定條件等特殊情況,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提高救助額度、豁免收入財產,解決急難個案。
(二)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3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具體情形或者困難群眾具體急需,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資,以及通過購買服務向困難群眾提供特定救助幫扶。各區縣民政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增加社會救助質效
(一)加強社會救助相關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計,做好遷入地、遷出地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變更低保類別、低保標準、補助水平,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或者重復納入低保。加強低保、特困供養對象認定與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的銜接,將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三合一”,實行一次申請授權、一次調查核對、一次審核確認,根據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逐一對照低保、特困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給予相應救助,避免群眾申請信息重復采集,實現多項救助政策互聯互補。對因經濟狀況好轉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養范圍的家庭,在辦理退保過程中,經本人同意,可同步進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納入低保邊緣家庭進行動態監測,并配合各專項救助部門做好救助工作。
(二)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民政與發改、住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外地發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拓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應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對接機制,每季度或每半年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動態掌握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情況。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對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一些因病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支出負擔較重、增收壓力大、返貧風險高的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等要密切關注,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各級民政部門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求,及時將求助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容錯糾錯機制。制定社會救助免責清單,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單位黨組織,可以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免責申請:①社會救助申請人不履行真實完整承諾義務,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經辦人員按照規定履行程序未發現異常所導致的偏差失誤。②在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內,救助對象不及時報告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導致的偏差失誤。③已及時開展社會救助政策培訓、宣傳、公開等工作,并盡到提供政策咨詢服務職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提出救助申請導致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④在社會救助對象審核確認、監督管理期間,因部門共享數據不完善、數據更新滯后導致信息核對不準確造成的偏差失誤。⑤因當時政策界線不明確,經辦人員按照有利于困難群眾“應保盡保”的原則,提出的救助意見或作出的救助決定,不符合現有政策規定的。⑥在審核確認救助對象工作中,現有調查手段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存疑信息,按照“疑似從無”原則提出救助意見并實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⑦在處置應急管理、公共衛生等突發性事件或者執行急難險重任務時,主動擔當作為及時有效救助困難群眾,但因情況緊急復雜,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現失誤偏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⑧在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改革創新實踐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為提高社會救助服務質效的無意過失,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⑨對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對象,已盡到政策解釋和維護穩定的職責,但相關人員仍然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
四、優化辦理流程,提升規范化水平
(一)執行低保辦理期限。各區縣要精準把握、指導基層嚴格執行低保審核確認的辦理期限,包括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啟動信息核對、鎮(街道)審核確認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期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二)落實公示公布制度。各區縣民政部門要統一規范公示公布的方式、內容和格式。鎮(街道)經調查核實提出的低保、特困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意見,應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網上公示,擴大監督范圍。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核確認完畢后,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應當在低保家庭、特困人員所在村(社區)長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身份證號、罹患疾病、手機號碼、銀行賬號等無關信息。
(三)強化異地救助實施。各縣區要認真落實《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淄民〔2022〕15號)、《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淄民〔2022〕55號)要求,及時受理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相應低保范圍或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落實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政策,實行急難對象24小時先行救助,事后由救助工作人員向救助經辦機構提供補充說明情況材料。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探索實行由居住地申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四)優化特困認定程序。年滿60周歲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低保對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簽署申請書后,無需再提交其他相關認定申請材料,由當地社會救助工作機構確認其特困人員身份,同步停止其低保人員身份。
(五)探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鼓勵各區縣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相關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五、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政策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把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緊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層層落實責任,周密組織實施。區縣民政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動宣傳、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救助信息主動公開的社會救助“三主動”工作機制;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夯實工作基礎,努力提升對象認定的準確性和數據統計質量。
(二)加強工作協調。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協調機制作用,及時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復雜問題。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超出政策規定條件,但經調查后確實存在特殊困難,需要納入低保等社會救助范圍的,可以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集體研究確定,并做好救助檔案的分類管理。
(三)加強資金保障。市及區縣財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扎實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四)加強督促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范有序。切實管好用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守護好人民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督促檢查。區縣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委托鎮(街道)實施情況的監管,對經鎮(街道)審核確認不予納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區縣民政部門可按一定比例抽查檢查或進行提級復審,必要時區縣民政部門仍可行使相關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區縣民政部門要全面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護服務“五有”工作要求,制定相應的服務質量規范或標準,完善加強服務質量監管的工作措施。
(五)加強能力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提高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充分發揮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救助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采取疑難案例區縣與鎮(街道)的聯合會商、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六)加強信用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鎮(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區縣民政部門或者鎮(街道)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由市民政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淄博市社會救助“一事一議”事項評議情況(模板)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 淄博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9月1日
淄博市社會救助“一事一議”事項評議情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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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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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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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況及經濟狀況 核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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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一事一議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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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扣減)事項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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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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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評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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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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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議” 表決結論 |
考慮到**實際困難,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財產豁免有關規定,決定將其納入低保等救助范圍,按照低保“單人保”發放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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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評人員簽字 |
村居、鄰里代表 |
鎮辦民政 工作人員及負責同志 |
區縣民政 工作人員及負責同志 |
紀檢工作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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