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財政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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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6-5573296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3-27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高新區民政和文旅事業中心、財政金融局,淄博南部生態產業新城發展中心,經開區財政局,文昌湖區地方事業局、財政局:
為有效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工作,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救助工作實際,現就做好全市臨時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展臨時救助范圍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三類:本地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戶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發急難型困難且暫時無法得到幫扶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亡、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設施破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急難救助對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家庭支出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的醫療、教育等支出總額。
3.臨時救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養基本生活費、養老金)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保家庭財產相關規定(對于家庭成員突發重病、原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部分豁免)。
二、明確臨時救助標準
1.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為1000元,對于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可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對于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階段性提高急難型臨時救助額度,也可參照急難型救助標準給予物資救助,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2.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提出臨時救助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門診和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商業保險賠償、醫療救助后,家庭自負費用為1-2(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4倍救助;自負費用為2-3(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5倍救助;自負費用為3-4(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6倍救助;自負費用為4-5(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7倍救助;自負費用為5-6(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8倍救助;自負費用為6-7(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9倍救助;自負費用為7-8(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0倍救助;自負費用為8-9(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1倍救助;自負費用為9-10(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2倍救助;自負費用為10萬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議的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2萬元。對特別困難的低保對象,個人自負費用為0.5-1萬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對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提出臨時救助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門診和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商業保險賠償、醫療救助后,家庭自負費用為2-3(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倍救助;自負費用為3-4(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4倍救助;自負費用為4-5(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5倍救助;自負費用5-6(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6倍救助;自負費用6-7(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7倍救助;自負費用7-8(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8倍救助;自負費用8-9(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9倍救助;自負費用9-10(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0倍救助;自負部分10-11(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1倍救助;自負部分11-12(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2倍救助;自負部分12萬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議的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2萬元。對家庭自負費用為1-2(含)萬元,符合低保條件但暫未納入低保的因病困難群眾,納入低保當月可接受一次臨時救助,救助金參照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1000元執行。
4.因教育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低保對象本科大學生新生入學臨時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鄉低保、特困供養等困難家庭人員與教育資助政策銜接,落實相關幫扶政策。
三、細化臨時救助流程
(一)申請及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證、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及誠信承諾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申請救助的其他困難家庭或個人)等相關材料。其中誠信承諾書,對于家庭收入財產、支出等狀況的真實性進行承諾,若發現承諾虛假、違規騙保問題,民政部門、司法機關(公安局、檢察院)將有權對臨時救助金進行追繳,并追究救助對象法律責任,違規欺詐行為將依法納入國家征信體系,不斷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容錯糾錯機制。
(二)審核及審批。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由鎮(街道)負責,各鎮(街道)成立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小組,小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鎮(街道)負責同志、民政辦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員組成,救助審批要召開小組會議,對照臨時救助文件要求、集體研究確定救助額度后實施救助。特殊情況需要“一事一議”確定救助額度的,由區縣社會救助審批聯審小組確定,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由區縣民政局分管負責同志、救助工作負責同志、核對工作負責同志、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民政負責同志、民政辦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員組成,通過召開聯審會議,集體研究、表決通過臨時救助額度后實施救助,防止臨時救助額度隨意性。
1.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批。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2.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前要根據申請人授權,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四、提高臨時救助時效
1.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限時救助”的工作原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原則上不予第二次救助;對接受過臨時救助,但重病治療未終結,仍持續住院且剛性支出較大的,可進行第二次臨時救助,救助標準為年度內臨時救助金總額扣減第一次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事由發生時間與救助申請時間應當在12個月以內,超出12個月的原則上不予救助。
2.臨時救助實行“應救盡救、隨申請隨救助”的工作原則。要加大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群眾政策知曉率;要加快建立“政策精準宣傳、政策主動找人”工作機制,通過與醫保部門建立醫療支出數據共享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因病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群眾,將政策精準宣傳到人,讓政策主動找人。要不斷拓展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手段,推廣愛山東APP等小程序,方便困難群眾及時申請救助,鎮(街道)民政部門高效受理救助,形成“方便申請、限時受理”的救助工作閉環,做到“隨時申請、及時救助、應救盡救”,不斷提高臨時救助實效性,禁止出現年底集中救助問題。
3.臨時救助堅持 “方便群眾、主動發現”的工作原則。鎮(街道)要依托為民服務中心,將臨時救助納入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窗口,方便群眾求助。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要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定期走訪,及時核實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的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病、暴力傷害等特殊情況,暢通求助和報告渠道,健全完善主動發現、快速響應、個案會商工作機制,落實并用好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對各類急難對象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幫助有困難的群眾及時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