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臨時救助認定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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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2-5322502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2-12-15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摘自《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22〕45號)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三類:本地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戶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發急難型困難且暫時無法得到幫扶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亡、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設施破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急難救助對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家庭支出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的醫療、教育等支出總額。
3.臨時救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養基本生活費、養老金)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保家庭財產相關規定(對于家庭成員突發重病、原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部分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