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臨時救助救助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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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5-5322506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4-08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摘自《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22〕45號)
1.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為1000元,對于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可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對于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階段性提高急難型臨時救助額度,也可參照急難型救助標準給予物資救助,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2.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提出臨時救助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門診和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商業保險賠償、醫療救助后,家庭自負費用為1-2(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4倍救助;自負費用為2-3(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5倍救助;自負費用為3-4(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6倍救助;自負費用為4-5(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7倍救助;自負費用為5-6(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8倍救助;自負費用為6-7(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9倍救助;自負費用為7-8(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0倍救助;自負費用為8-9(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1倍救助;自負費用為9-10(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2倍救助;自負費用為10萬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議的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2萬元。對特別困難的低保對象,個人自負費用為0.5-1萬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對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提出臨時救助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門診和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商業保險賠償、醫療救助后,家庭自負費用為2-3(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倍救助;自負費用為3-4(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4倍救助;自負費用為4-5(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5倍救助;自負費用5-6(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6倍救助;自負費用6-7(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7倍救助;自負費用7-8(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8倍救助;自負費用8-9(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9倍救助;自負費用9-10(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0倍救助;自負部分10-11(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1倍救助;自負部分11-12(含)萬元,按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2倍救助;自負部分12萬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議的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2萬元。對家庭自負費用為1-2(含)萬元,符合低保條件但暫未納入低保的因病困難群眾,納入低保當月可接受一次臨時救助,救助金參照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1000元執行。
4.因教育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低保對象本科大學生新生入學臨時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鄉低保、特困供養等困難家庭人員與教育資助政策銜接,落實相關幫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