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新申請)服務指南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234G/2021-5215565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1-12-28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農業農村局 |
一、事項名稱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新申請)
二、辦理條件
申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動物檢疫
①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
②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2、動物產品檢疫
①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②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3、屠宰檢疫
(一)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span>
(二)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三、申報材料
1、申請對動物進行檢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檢疫申報單(原件1份,紙質)。
②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憑申報證明及委托辦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各1份,紙質)。
③委托辦理的,需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④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規定(原件1份,紙質)。
⑤免疫標識(原件1份,金屬質/塑料質)。
2、動物產品檢疫
(1)本區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1份,紙質)。
②檢疫標志完整(原件各1份,紙質)。
③證物相符。
(2)本區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貯藏后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②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原件1份,紙質)。
③動物產品檢疫分銷登記表(原件1份,紙質)。
3、動物屠宰檢疫
①檢疫申報單(原件1份,紙質)。
②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免疫標示齊全,且證物相符。
備注: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我區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四、辦理流程
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材料齊全,予以受理。審核:組織實施現場檢疫。辦結:根據檢疫結果,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暫停收費
六、設立依據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條: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后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
七、辦理期限
承諾期限:1工作日
法定期限:種用、乳用動物檢疫提前15天申請,產地檢疫提前3天申請,屠宰檢疫提前6小時申請。
八、窗口電話及郵箱
0533-4282145 ;bsxmjdjs@zb.shandong.cn
九、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各養殖場、屠宰廠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
十、監督投訴電話
0533-411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