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博山區2025年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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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43503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10-1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博山城西昌盛油坊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調味料“花椒”和“白芷”
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
抽檢日期:2025年5月20日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經營的調味料“花椒”和“白芷”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在兩種調味料中二氧化硫成分均不得使用,而“白芷”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778g/kg,“花椒”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0832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博市監不罰[2025]34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處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符合“免予處罰”的情形。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