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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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145649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3-04-2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亮證經營
1 取得合法有效登記證,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公示,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與登記證一致。
2 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
二、安全承諾
3 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
三、原料公示
4 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四、票據留存
5 食品原輔料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有保質期的不少于保質期。
五、操作規范
6 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掌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悉所承擔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7 從業人員保持個人整潔,穿戴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噴灑香水、不佩戴手表和外露飾物。不攜帶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進入生產加工場所。
8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并與申請登記時一致;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
9 具備良好的供水設施,有自來水供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生活飲用水標準的其他水源。
10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并獨立存放。
11 如實記錄原料投放數量、食品添加劑名稱和使用量、成品數量和生產日期;記錄保存不少于一年。
12 包裝的容器和材料為清潔、無毒、無害且符合衛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的有證產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環使用;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必須備有專門的清洗設備進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13 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進行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14 定期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自查。
六、場所清潔
15 生產區周圍環境整潔、有序,無污染源或有有效防范污染措施;生產區無揚塵、積水,與生活區有效隔離;生產區的廁所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16 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材料庫、食品加工間、成品庫等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場所布局合理,無獨立庫房時,各功能區域應劃分明顯,并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不存在交叉污染;庫房內的物料應當離地離墻存放。
17 生產加工場所清潔、干凈,無雜物堆放;生產加工場所地面、墻面平整、清潔;頂棚清潔防漏雨,能有效防止灰塵積累、碎片脫落和冷凝水垂直滴落;門窗嚴密、不變形,能防止蟲害侵入。
18 配備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盛裝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不存在混用的現象。
19 配備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使用正常。
20 生產設備清潔衛生,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器具材質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表面光滑、無吸收性,做到定期清潔保養和消毒。
21 具有與生產需求相適應的供水和排水設施。排水出口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蟲害滋生。
22 配備相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清洗消毒設施。食品加工間有設置洗消間的,與加工區域分隔。
23 必要的洗手設施,并配備專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備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的保存設施,并單獨存放,且明確標識。
24 具備滿足需要的通風、照明設施,在暴露食品和原輔料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安全照明設施,具備適當的稱量和測量設備,使用正常。
七、食品質量
25 生產的食品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