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特殊場所和特殊食品檢查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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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145684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4-08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1.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
1.1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是否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2 是否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2.1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許可審查或實行實名登記。
2.2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明確入網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食品貯存和運輸經營者
3.1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3.2 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3.3 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4.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4.1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否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4.2 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時,是否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特殊食品
5.1 是否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5.2 經營的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5.3 經營保健食品是否設專柜銷售,并在專柜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字樣。
5.4 是否存在經營場所及其周邊,通過發放、張貼、懸掛虛假宣傳資料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的情況。
5.5 經營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準證明文件以及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5.6 經營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是否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5.7 經營的進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
5.8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5.9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5.10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