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小餐飲”日常監督檢查標準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145724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3-04-3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1、取得合法有效登記證,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登記證一致。
2、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
二、安全承諾
3、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
三、原料公示
4、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和食品添加劑,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
四、票據留存
5、查驗供貨者許可證或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有保質期的不少于保質期。
五、操作規范
6、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7、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8、生、熟食品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9、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10、 集中消毒餐具、炊具的采購符合要求。
11、定期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自查。
六、場所清潔
12、食品經營場所保持清潔、衛生、無異味,與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13、具備給排水條件,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4、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15、接觸食品容器、工具、設備、包裝材料安全無毒、清潔。
16、廢棄物容器能夠密閉,垃圾及時清理。專間(專區)的廢棄物容器蓋子非手動開啟。
七、食品質量
17 、不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
18 、按照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貯存、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