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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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86954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6-15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案例一: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胡凡興經營摻假肉制品案
2026年6月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胡凡興經營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6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博山區青龍山北路的食品攤點進行檢查時,對當事人現場銷售的“驢肉”熟食制品進行抽檢,經檢測:未檢出驢成分,檢出馬成分。經查,當事人以馬肉制品冒充醬驢肉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朱增海經營摻假肉制品案
2026年5月27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朱增海經營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4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在對域城鎮蕉莊村大集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醬牛肉價格明顯偏低,對當事人現場銷售的“牛肉制品”進行抽檢。經檢測:“醬牛肉”檢出牛源性成分和豬源性成分;“牛肉干”檢出豬源性成分和鴨成分,沒有檢出牛源性成分。經查,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牛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何明巖經營摻假生鮮肉案
2026年4月24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何明巖經營摻假生鮮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生鮮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2月1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八陡鎮八陡大集的食品攤點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消費者宣傳售賣的生鮮肉為“牛肉”,其提供的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為“豬-豬胴體”檢驗檢疫證明。經查,當事人經營摻假生鮮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業恩經營摻假肉制品案
2026年5月9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劉業恩經營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19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八陡鎮石炭烏大集的食品攤點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自稱所售賣的熟肉制品為醬驢肉,執法人員對該批次“醬驢肉”進行現場抽檢,經檢測:檢出豬成分,未檢出驢成分。經查,當事人以豬肉制品冒充“醬驢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博山區胃王雞排店無實體門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6年5月1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胃王雞排店無實體門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0日,執法人員在網絡餐飲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地址為博山區城西街道西冶街146號、字號“李華澤熱鹵鴨貨”的門店內同時使用博山區胃王雞排店(顯示的經營地址為博山區城西街道西冶街156號)的相關資質在美團外賣平臺以“尚品食客炒飯.蓋飯”名稱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經查,當事人無實體門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