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典型案例(第二批)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90240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7-1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博山區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尹某經營摻假摻雜生鮮肉案
2026年4月2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尹某經營摻假生鮮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生鮮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2月13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淄博市博山區八陡鎮石炭塢大集的食品攤點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消費者宣傳售賣的生鮮肉為牛肉,當事人提供了產品名稱為“豬 鮮品 豬胴體”的檢驗檢疫證明。經查,當事人以豬肉冒充牛肉進行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淄博某醫藥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刷單炒信)案
2026年6月23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淄博某醫藥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刷單炒信)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7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當事人網店銷售的相關產品使用表示功效的用語。經核查,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銷售的“山藥茯苓蓮子芡實糕”等食品宣傳“健脾祛濕”、“古方專利更高效”、“養精固腎”等功效,同時,當事人為提升店鋪的商品銷量、搜索排名、店鋪權重及用戶評價評分,非以實際商品銷售為目的進行刷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加工場所不符合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加工場所不符合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3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小作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加工區域不符合規定要求,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4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品小作坊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博山區某食品坊未按照規定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標識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某食品坊未按照規定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5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某食品坊食品小作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燒烤小餅,外包裝不符合食品小作坊散裝食品要求,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5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食品小作坊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博山區某火鍋店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6年6月1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某火鍋店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6年5月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某火鍋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當日購進的鮮豬肉,現場無法提供供貨方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未留存進貨票據。經查,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博山山頭某菜館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山頭某菜館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6年5月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某菜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當日購進的鮮豬肉,現場無法提供供貨方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未留存進貨票據。經查,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博山區某酒店自消毒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博山區某酒店自消毒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3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博山區某酒店經營使用中的自消毒復用餐飲具盤子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測: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自消毒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淄博市博山區某餐飲經營店涉嫌超范圍經營涼菜案
2026年6月18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淄博市博山區某餐飲經營店涉嫌超范圍經營涼菜案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0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城西街道白虎山路的某餐飲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在美團、淘寶閃購平臺銷售涼菜。經查,當事人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某冒用他人資質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6年6月29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王某某冒用他人資質從事網絡餐飲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0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在網絡餐飲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冒用他人資質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經查:王某某冒用他人資質從事網絡餐飲經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明知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食品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行為案
2026年6月29日博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外賣平臺博山辦事處)明知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食品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行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5月6日我局在調查王某某涉嫌冒用他人資質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過程中發現: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外賣平臺博山辦事處)涉嫌為王某某提供“博山城東某羊肉館”虛假資質為王某某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提供便利條件。經查,當事人明知行為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其他條件(為王某某提供“博山城東某羊肉館”虛假資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博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