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19〕31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19-5019747
統一編號
BSDR-2019-0020002
成文日期
2019-05-30
發文日期
2019-05-30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
博政辦字〔2019〕3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魯民〔2014〕81號)、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淄政發〔2014〕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時,對提出申請的城鄉居民個人或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核對工作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接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以下統稱為核對對象;參與核對工作的相關單位、部門,以下統稱為核對部門。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包括向核對部門發送、接收信息,進行信息比對,反饋核對結果等具體工作。
各鎮(街道、開發區)負責受理、復核轄區內村(居)委會上報的有關救助申請人的材料,將核對申請報區民政局,并將反饋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居)民委員會受鎮(街道、開發區)委托,承擔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六條 核對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提供申請救助家庭成員中高中段及以下學生接受國家資助資金信息;
(二)區公安分局負責提供、核實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登記、注銷情況;
(三)區交警大隊負責提供、核實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車輛情況;
(四)區財政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及核對對象法定贍養、扶(撫)養人的財政供養情況信息;
(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核實領取退休金(包括遺屬補助、養老金、失業金等)信息;
(六)區水利局負責配合核對申請救助人員庫區移民補助等信息;
(七)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提供、核實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
(八)區農業機械事業服務中心負責提供、核實居民擁有大型農機具情況;
(九)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提供、核實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房產擁有等有關的專項信息;
(九)區稅務局負責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人繳納稅收的相關信息;
(十)區人民銀行、區銀監辦負責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居民委托,提供、核實居民本人的銀行儲蓄等信息;
(十一)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提供、核實居民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情況。
第七條 區政府成立核對機構,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協調和日常核對工作,落實核對機構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落實核對平臺籌建資金和日常設備維修資金,確保核對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 核對內容
第八條 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狀況。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
第九條 家庭成員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國家明確規定不應當計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條 核對對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家庭成員,在本地居住,無身體殘疾、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證明的,參照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收入。
外出務工人員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按照務工所在地從事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收入。
核對對象子女成家的,按照有關規定計算贍養費,計入核對對象家庭收入。
第四章 核對程序和辦法
第十一條 居民申請社會救助時,應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人口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以書面形式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提出核對家庭經濟狀況的申請,簽訂《授權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區民政局對各鎮(街道、開發區)上報的材料,會同核對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證明書;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反饋給相關鎮(街道、開發區),由相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開發區)、區民政局申請復核,受理部門要在規定期限內,根據相關單位的核對結果出具復核意見,答復申請人。
第十五條 核對部門開展工作的方式: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二)經營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以及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根據核對對象授權,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情況等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金、社會救濟金等收入領取情況,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情況等得出;
(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以及古董、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得出;
(六)貨幣財產可以根據核對對象授權,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物情況等得出。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牽頭建立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與核對部門的信息對接。
第十七條 社會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發生變動的,核對部門應當依據申請,重新核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情況,并出具核對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核對部門應當建立調查、核實工作規范和責任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核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條 核對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計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相關救助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指導、督促和落實,并根據我區實際適時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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