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2〕9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2-5231733
統一編號
BSDR-2022-002001
成文日期
2022-03-31
發文日期
2022-03-3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2〕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全面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保持森林防火形勢持續穩定,有效遏制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以“把住路、守住山、看住人、盯住墳、管住火”為核心,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有效遏制野外違法用火行為,消除火災隱患,嚴防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良好生態環境;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始終保持常抓不懈、警鐘長鳴的工作狀態;不斷完善防控體系,提高防控能力,有效提高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通過嚴厲打擊,嚴格規范用火行為,引導群眾牢固樹立安全用火、科學用火意識;強化對生產生活用火的管理,有效控制野外火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管控措施及處罰規定
(一)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分為農業禁燒、嚴禁林區用火、封山3類。
1.農業禁燒。農業秸稈全面禁燒,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樹葉和荒草。
2.嚴禁林區邊緣用火。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吸煙、燒荒、燒秸稈、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點放孔明燈、爆破、明火作業、野炊燒烤、點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3.封山。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內,魯山林場、原山林場等景區景點實施禁火,除景區景點外其他區域實施封山,嚴禁任何人帶火種進入防火區,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要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二)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違反上述管控措施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1.公民如果違反上述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建成區外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和雜草等,造成大氣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處罰。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和雜草等,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于因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和雜草等行為過失引起火災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分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和雜草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民如果違反上述管控措施的有關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自然資源部門依照《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對個人處500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至5萬元罰款。對拒不執行此通告或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森林防火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故意縱火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縱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職責分工
各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全面落實鎮(街道)、村(社區)森林防火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逐級落實森林防火主體責任,將任務落實到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做到林有人管、路有人守、責有人擔;嚴格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綜合指導各鎮(街道)和區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承擔區森防指辦公室日常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的防控工作,負責森林草原火災的早期處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治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內森林防火隱患排查和督導檢查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做好森林火災早期處置,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參與全區森林火災處置工作;承擔森林草原防滅火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參與綜合性森林火災撲救演練;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打擊野外違法用火行為,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并協助做好火災案件的偵破;協助做好災情損失的評估上報工作;負責火燒跡地生態恢復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公安機關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發生火災后做到出警與追查火災嫌疑人同步開展,做到每案必查,嚴厲打擊野外用火行為。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區公安機關森林和草原防滅火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負責火災發生地治安管理,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確保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督導、協調農作物秸稈轉化利用與禁燒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統籌抓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大對建成區外的巡查力度,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和雜草等,造成大氣污染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嚴格落實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森林防火責任意識,站在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強化底線思維,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勁厭煩情緒,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切實做到責任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確保不發生問題。對工作部署、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現問題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二)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牽頭成立野外火源管控督導督查組,協調應急、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打擊行動,堅決杜絕野外違規用火;區應急管理局要做好“救”的準備工作,調整、補充救援隊伍,落實裝備物資;區自然資源局要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落實好“預防”和初期處置措施;區公安分局要提前介入協助查明火災原因,對因野外吸煙、違規用火等行為引發的森林火災直接肇事者,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其他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責,明確目標任務,確保各項責任落到實處。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火意識。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責職能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促進群眾防火意識再提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用各種宣傳手段,開展大規模、全方位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尤其加強對林緣區村莊、入山人員和中小學生的重點宣傳,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努力營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
(四)嚴格值班值守,加強應急處置。要嚴格執行防火期內24小時值班備勤和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要做好信息溝通和協調工作,確保信息暢通。要加強對防火值班工作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通報和處理,堅決杜絕脫崗、漏崗現象,確保火險早發現、早撲救、早應急。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科學施救”的理念,堅持重兵投入,小火大救,確保快速出動、高效處置,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火情火災。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區自然資源局具體負責解釋。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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