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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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337524B/2026-5441244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1-07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項名稱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二、辦理條件
1.建設工程選址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避開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
2.申請人必須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3.保護措施必須有利于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
4.承擔原址保護措施編制的單位必須擁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
5.所提供的原址保護措施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三、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3.建設項目簡介及土地使用權證明
4.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5.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編制單位資質證明
四、辦理流程
1、申請;2、材料接收;3、受理;4、審查;5、審核;6、決定;7、辦結。
五、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六、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訂)第20條
七、收費依據
不收費
八、窗口電話
0533—4127108/418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