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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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337524B/2024-5441245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4-03-06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項名稱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三、辦件類型:承諾件
四、服務對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五、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六、許可數量限制:無限制
七、是否收費:否
八、是否有中介機構:否
九、是否存在特別程序:否
十、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淄博市博山區山頭街道大觀園路86號區政務服務中心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電話:0533-4127108/4181519
十二、辦理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2、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4、有必要的場所;
5、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需取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6、已經通過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成立登記預審(立項、名稱核準)。
十三、申請材料
1.申請文件;
2.工程技術方案。
十四、辦理流程
申請人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核→決定→辦結。
(根據工作需要勘驗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