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qū)人民政府
| 標題: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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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337524B/2024-5441250 | 文號: | |
| 發(fā)文日期: | 2024-12-02 | 發(fā)布機構(gòu): | 博山區(qū)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項名稱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審批
二、申請材料
申請書,內(nèi)容包括:展覽名稱、舉辦單位名稱、借展文物名稱、借展時間、借展用途等
三、辦理流程
1、申請;2、材料接收;3、受理;4、審查;5、審核;6、決定;7、辦結(jié)。
四、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五、審批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訂)第40條第三款:“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jīng)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六、收費依據(jù)
不收費
七、窗口電話
0533—4127108/418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