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簡明問答:《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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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92028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
2024年6月30日,博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對《通知》解讀如下。
問:《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管轄、案件受案審理程序等作出了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徹落實復議為民理念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有關要求,規范受理程序,提高案件辦理質效,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結合當前我區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了《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問:《通知》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4年1月1日施行)、《中共山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魯法辦發〔2023〕26號)和《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市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淄政發〔2024〕2號)等文件。
問:《通知》對區政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有關處理程序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授權區法局(行政復議機構)對外以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簽發。其中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分管副區長或者區長簽發。其他區政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或經區司法局局長同意由區司法局分管副局長簽發。區政府授權區司法局管理“博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時使用。
政策解讀單位:博山區司法局 聯系電話:0533—411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