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山區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發〔2013〕3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482
成文日期
2013-07-09
發文日期
2013-07-09
有效性
失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博山區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駐博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
本規定所稱單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離職審計和追蹤獎懲制度。對往年政策外出生瞞報、漏報被查處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追究當時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責任,追回已享受的物質獎勵并納入當年目標責任考核。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單位應明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并根據女職工人數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單位內各有關部門和下屬單位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并保證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協會,充分發揮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計生協會等群團組織的作用,落實好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
第六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將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日常工作管理體系,把職工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納入單位規章制度,教育引導本單位職工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杜絕違法生育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 單位應當重視出生人口素質的提高,注重維護本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創造條件,為單位職工提供優質的計劃生育服務。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的管理:
(一)簽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或《人口和計劃生育協議書》;
(二)接受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制情況的指導、監督、考評;
(三)參與駐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活動;
(四)如實上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數據;
(五)完成其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單位負責對在職職工(包括未移交計生關系的下崗、失業職工、流動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
(一)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提出生育申請的職工,及時出具相關證明,積極協助做好一孩《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登記、二孩《生育證》辦理等工作;
(二)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范疇,充分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科普知識;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衛生單位,為育齡職工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服務,引導職工采取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建立完善定期查體制度,每年組織已婚育齡女職工進行生殖健康查體,做好查體和診治記錄;
(四)建立健全職工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及時進行新錄用職工和已婚育齡職工的信息變更、采集和查驗證明等工作。嚴格落實職工避孕節育等服務管理措施,主動與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進行信息交流;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準確地采集流動人口信息,按規定出具、查驗、補辦、催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組織提供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將流動人口的婚育、健康查體、避孕節育等情況及時與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進行信息通報或反饋;
(六)對內退、離崗、長休、病休、退職、離婚、再婚和流出等育齡女職工要實行重點管理。
第十條 有戶口掛靠人員的單位,單位應當負責戶口掛靠人員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職工家屬是農村居民且離開原戶籍所在地工作、生活的,應當協助有關單位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對職工無固定單位的成年子女且計劃生育關系未發生變化的,應當納入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對因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等原因離開本單位的職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30日內報告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通過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辦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的交接,收到回執后,方可辦理解除其在本單位的計劃生育關系。
第十三條 單位應在破產、解散前,做好本單位職工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資料交接工作。
(一)破產企業職工已被社會分流安置的,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沒有被分流安置的,要將職工婚育、節育等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
(二)申請破產的企業在清算期間,由破產清算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企業職工計劃生育資料,并將該企業職工的婚育情況及有關檔案資料統一造冊移交其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第十四條 單位對外出租房屋、雇傭外來勞務團體及勞務派遣人員、招用外來務工人員、開辦市場以及派本單位人員到外地工作時,應當依法簽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合同。人口和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保障等方面的內容,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下列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和待遇:
(一)職工晚婚假、晚育假、護理假和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
(二)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后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記發;
(三)企業應按照市政府《淄博市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養老補助社會統籌辦法的通知》(淄政發〔2010〕108號)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一次性養老補助費,企業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統籌發放;
(四)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14周歲止,每人每月享受5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出;企業職工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
(五)其他應當由單位落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待遇。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待遇,對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單位未向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交接離開本單位職工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資料,職工離開本單位后出現違法生育的,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出現違法生育或不兌現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的,由其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譽檔案,納入社會誠信系統。各有關部門在評先樹優中應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意見,對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作為單位內部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對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單位內部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和下屬單位及負責人,取消其評比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資格。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把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義務情況作為對職工業績考核、選拔任用、晉升職級、評先選優的一項重要條件。職工違法生育子女的,不得錄(聘)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拔重用,不得晉升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職務;不得推薦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工商聯執委等各類代表候選人;不得評選為各類模范和先進個人;生育費用個人自理,不發產假工資,不報銷子女入托補助費,取消其本人各類先進評選資格。
對違法生育的職工,單位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
(一)有配偶而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三)非法收養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計算);
(四)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對本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及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制度,對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的單位,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單位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義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公示曝光,并對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先進的評選和獎勵資格:
(一)不履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的;
(二)對本單位發生違法生育(政策外懷孕)的人員不制止、不查處、推卸責任或者隱瞞不報的;
(三)對本單位違法生育的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四)出現一例二孩及以上違法生育(收養)的;
(五)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向投訴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博政辦發〔2003〕7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2013年7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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