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18〕2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8-1571063
成文日期
2018-11-20
發文日期
2018-11-20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和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博政辦發〔2018〕2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2 重大事件(II級)
2.3 較大事件(III級)
2.4 一般事件(Ⅳ級)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3.2 專家組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3.4 醫療衛生救援專業應急隊伍
3.5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計生監督工作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統
5.2 急救機構
5.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專家組
5.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5.5 物資儲備
5.6 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5.7 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7 附則
7.1 預案制定、修訂與解釋
7.2 預案實施時間
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總則
l.1編制目的
為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計部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l.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淄博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博山轄區內突發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服從大局,主動配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山東省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淄博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省和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事件。
(2)跨省(區、市)且涉及我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2.2重大事件(II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
(2)跨市且涉及我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2.3較大事件(III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超過3人以上的突發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10人以下),其中死亡3人以下的突發事件。
(2)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3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區衛計局要在區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區衛計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站(點)、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區疾控中心、衛計綜合執法大隊、醫療救治專業應急隊伍、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區衛計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區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衛計委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區衛計局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3.2專家組
區衛計局組建專家組,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站(點)承擔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采供血機構負責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應;區疾控中心和衛計綜合執法大隊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計生監督工作。
3.4醫療衛生救援專業應急隊伍
區衛計局根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相應醫療衛生救援專業應急隊伍,承擔緊急狀態下的現場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3.5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區衛計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1.1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區衛計局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省衛計委、市政府、區政府和市衛計委的指揮和領導下,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II級響應
(1)II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I級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省政府啟動省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省有關部門啟動省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II級)級別的突發事件。
(2)II級響應行動
區衛計局在省衛計委、市政府、市衛計委和區政府的指揮和領導下,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3III級響應
(1)III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II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市政府啟動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市有關部門啟動市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III級)級別的突發事件。
(2)III級響應行動
區衛計局在市政府、市衛計委和區政府的指揮和領導下,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4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區政府啟動區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區衛計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區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區級應急預案的響應,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區衛計局接受市衛計委對我區負責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督導,必要時請求市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適時向本市其他有關區縣發出通報。
4.2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區衛計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作出標志,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顯眼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救援過程中要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
4.2.2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要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計生監督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計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計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計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區衛計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區衛計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區衛計局要及時向區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區衛計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區政府或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或經區衛計局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區衛計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衛生機構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強急診急救能力建設,建立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的急診急救科室,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
5.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專家組
區衛計局建立由臨床、疾病控制、衛生計生監督、行政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在應急狀態下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建立臨時專業性專家組。
5.4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區衛計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區政府同意。
5.5物資儲備
區衛計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由區衛計局提出申請,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應由區政府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支付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區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其他保障
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區科技局負責制定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區食藥監局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
區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駐博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區衛計局要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則
7.1預案制定、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衛計局組織制定并報區政府審批發布。各鎮、街道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述,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區衛計局負責解釋。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技術機構及應急隊伍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4.2 應急反應措施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響應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5.2 責任
5.3 撫恤和補助
5.4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技術保障
6.2 物資、經費保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傳教育
7 預案管理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淄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轄區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涉及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包括其他突發事件),按照《博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4.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市、省,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在我市發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個省份,或其他省份發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并有擴散趨勢。
(4)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市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市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發現輸入性病例。
(7)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1)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其他區縣。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地級市。
(4)霍亂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地級市并呈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市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區域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國務院及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5例以下,流行范圍在我區行政區域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區縣。
(3)霍亂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個以上區縣。
(4)一周內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國務院、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1)腺鼠疫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0例以下。
(2)霍亂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國務院、省、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區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區衛計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區政府根據區衛計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成立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必要時由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區衛計局局長擔任,成員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其職責為:負責對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理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并采取必要措施。
博山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計局,區衛計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日常管理機構
區衛計局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日常協調、管理。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區衛計局負責組建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4 應急處理技術機構及應急隊伍
駐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區疾控中心、區衛計綜合執法大隊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機構。應急處理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根據區衛計局的要求,分專業組建現場應急處置隊伍,接受同級應急指揮部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與調度。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機構、區疾控中心、區衛計綜合執法大隊及各類公共衛生監測點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工作。區衛計局負責組織有關機構對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主動監測,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確保監測質量。
3.2 預警
區衛計局根據醫療機構、區疾控中心、區衛計綜合執法大隊及各類公共衛生監測點等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組織專家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并適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各類公共衛生監測點、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及與群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保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和個體執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程序、時限和內容,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執行。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各有關部門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有關部門對在學校等重點部位或在區域性、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調查、處理、搶救、核實同步進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區衛計局接到事發地為本區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衛計委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區政府報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觀察、治療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區衛計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報經省市衛計委批準按照有關規定作好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信息發布工作,區縣不得發布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時主動、科學準確地把握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區衛計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區衛計局
(1)組織醫療機構、區疾控中心、區衛計綜合執法大隊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對本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進行重點督導、檢查。
(5)對需要向社會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應及時逐級上報省市衛計委,由省衛計委或國家衛健委予以發布或授權市衛計委發布,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情況。
(6)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7)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區疾控中心
(1)開展信息收集與報告。區疾控中心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針對性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開展實驗室檢測。區疾控中心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標本,及時進行檢驗檢測,并組織做好標本向國家和省市相應實驗室送檢工作,盡快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省內外、國內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開展技術培訓。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區疾控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
4.2.5 區衛計綜合執法大隊
(1)在區衛計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區疾控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傳染病、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等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家衛健委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衛計委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衛計委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區級人民政府或區衛計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對發生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逐級報請國家衛健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對發生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逐級上報請省市衛計委組織專家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經省級人民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對發生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計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計委報告。
對發生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計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或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計委報告。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衛計局應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區政府和市衛計委。
5.2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3 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4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覆蓋區、鎮(街道)醫療衛生機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報告等工作,確保信息系統高效運轉。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快區疾控中心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區疾控中心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建設包括傳染病救治和化學中毒在內的,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計生監督體系
區衛計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計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實行衛生計生監督人員資格準入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計生執法監督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區衛計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隊伍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區衛計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交流
有計劃地開展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在內的,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特別要做好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宣傳教育
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完善。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述,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區衛計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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