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發〔2018〕5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8-1525706
成文日期
2018-03-27
發文日期
2018-03-27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
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博政辦發〔2018〕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博山區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博山區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54號)和《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淄政辦發〔2016〕2號)精神,進一步鞏固我區脫貧攻堅成果,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努力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情況發生,結合我區實際,就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有效整合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按照《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217號)和國辦發〔2015〕30號文件要求,將原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進行合并。通過全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平臺對所有參保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對象進行醫療救助。同時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建立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確保城鄉困難群眾都能公平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機會、規則、待遇。
(二)明確醫療救助的重點內容
1.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具有博山區常住戶口、患有重大疾病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對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的100%-150%之間)、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的150%-200%之間)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為因病致貧家庭:在提出申請之月前一年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負醫療費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2.救助方式。取消病種限制,轉向按費用救助。即以是否產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能否給予醫療救助的衡量標準(高額醫療費用的界定參照博山區上年度城鎮及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區分不同對象、不同費用,按比例進行救助。
(三)明確醫療救助的救助標準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標準:不設起付線,按合規個人自負醫療費用75%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頂線為每人累計不超過2萬元。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包括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救助標準:住院費用中符合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扣除起付線1萬元后,按照超出額40%給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頂線為每人累計不超過1萬元。
3.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住院費用中符合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扣除起付線2萬元后,按余額超出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救助。超出額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按超出額10%的比例救助;超出額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含2萬元),按超出額15%的比例救助;超出額在2萬元以上的,按超出額20%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頂線為每人累計不超過1萬元。
(四)救助程序
1.重點救助對象:
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報銷后,通過淄博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平臺給予救助。救助對象需要轉診治療的,應當由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手續,經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報銷后,方可予以救助。
區民政局負責對醫療救助系統進行日常管理,同時與區醫保部門簽訂定點醫療機構委托合作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末按照重點救助對象所屬地域向區民政局報送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明細表和結算單,區民政局匯總審查后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及時、足額將救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包括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等其他救助對象:
申請。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向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建檔立卡貧困戶證明、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等證件、材料,各種醫療報銷原始單據、醫療保險統籌結算單和農村信用社賬戶復印件。村(居)委會對救助對象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后,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張榜公示,并出具調查、公示報告。
審核。鎮、街道對救助對象有關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準確了解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開支等情況后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完善單位負責人簽字手續,加蓋單位公章,并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審批。區民政局收到上報材料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開展入戶調查。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同意批準意見;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于急需救助的突發性疾病,應當特事特辦,及時救助。在保證對象真實、材料準確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程序。
(五)相關要求
1.保障范圍: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用藥目錄及診療范圍的醫療費用,經各種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對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救助對象,按規定對其合規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
2.下列醫療費用不屬于救助范圍:
(1)工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自殺、酗酒造成傷害所致的費用;
(2)鑲牙、配鏡、自請醫生、自購藥品、整容、矯形、做康復的醫療費用;
(3)自行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4)享受其他各類醫療保險待遇已經解決的醫療費用;
(5)其他不應救助的醫療費用。
(六)申請救助時限和各級辦理時限
1.申請救助時限。醫療救助年度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時間規定,對當年的醫療費用實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醫療費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實施救助;對超過救助時限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救助。
2.各級辦理時限。村(居)委會接到救助對象有關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公示、材料上報工作;鎮、街道接到村(居)委會上報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材料上報工作;區民政局接到鎮、街道上報材料后,按季度審批,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二、規范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區財政局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合理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要安排一定數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捐贈資金用于醫療救助。區財政籌資情況將作為省、市級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從中提取各種管理費或列支任何費用。
三、強化組織領導,注重協作配合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直接關系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心工程。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衛計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區民政局承擔醫療救助的綜合管理職能,要主動加強與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衛計局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牽頭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和方案,做好醫療救助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和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抓好救助政策的實施,積極推進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區財政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區人社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工作,配合區民政局進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區衛計局要做好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要開設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繳費窗口,張貼就醫指南和醫療救助政策,方便廣大醫療救助對象就醫、結算。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意見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2016年3月22日印發的《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民政局等部門<博山區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博政辦發〔20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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