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關于在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2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54345
成文日期
2021-05-11
發文日期
2021-05-12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關于在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的
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1〕22號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和“一次辦好”改革,最大程度滿足辦事群眾和企業便利化需求,提升全區行政審批效能,經研究制定《博山區關于在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的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淄博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淄政辦字〔2018〕156號)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和“一次辦好”改革,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最大程度滿足辦事群眾和企業便利化需求,提升全區行政審批效能,推動全區行政審批工作高質量發展,現就我區在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進一步促進我區行政審批模式的轉型升級,以更快更好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優化提升全區行政審批領域綜合性發展水平。
二、基本原則
“獨立審批”是指行政審批事項“一窗受理”收件后,審批環節全程由同一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審批員”)負責完成的“一人審批”制度,具體工作內容包括受理、核準業務環節;發照、歸檔環節由“制證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是進一步推進“一枚印章管審批”在行政審批領域的全面落實,是實現民生領域“一窗進、一窗出”的創新舉措。
(一)精簡高效原則。以推動行政審批事項高效便捷為目標,各相關單位按照“能整則整、能簡則簡、能減則減”的原則,重整業務流程,優化重構審批事項。
(二)依法實施原則。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不取消現有行政審批事項,不改變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法律效力和法律關系,因實施行政審批引發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依法由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三)審慎管理原則。各單位可依據本方案組織制定符合具體審批事項的“獨立審批”制度,包括實施細則、具體流程和辦事指南等方面,厘清審前服務、申請受理、材料審核等基本程序環節,由難到易梳理出各科室的業務,按照業務難易程度對人員進行綜合安排,優化“獨立審批”制度全流程改革。
(四)穩步推進原則。定期對改革試點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完善有關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確保企業和群眾切實享受改革紅利。始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積極穩妥推進改革進度,形成持續迭代、良性循環的改革長效機制。
三、基本條件
“審批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職工作人員;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三)專業水平扎實,從事行政審批工作一年以上,通過業務培訓并考試合格后,由“獨立審批資格授予小組”根據“獨立審批”范圍分別授予“助理審批員、獨立審批員、首席審批員”資格;
(四)政治素質高、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工作細致認真。
四、崗位職責
“獨立審批”制度改革的基礎是將事項與人員進行分級分類。按照辦理的難易程度,將事項分為“簡易、一般、復雜”三個檔次;按照審批工作崗位的難易程度,將“審批員”分為“助理審批員、獨立審批員、首席審批員”三個層級。不同層級的審批員按照自身權限職能行使不同的審批權限。
助理審批員負責簡易事項的審批。獨立審批員負責一般事項的審批。針對復雜事項的審批,由首席審批員召集專家及業務骨干召開聯席會議,進行統一會審、探討研究,在綜合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由工作人員得出最后審批結論。通過分類審批的模式,實現簡易事項“一窗通辦、一審一核”,一般事項“一窗受理、獨立審批”,復雜事項“聯合會商、一站辦結”,推動審批增效提質。
(一)助理審批員的崗位職責
1.助理審批員負責簡易事項、業務的審批。
2.審查是否屬于“助理審批員”業務范圍。
3.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4.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審批機關對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除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外,決定予以受理的均應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均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審批機關對許可申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完成平臺系統中的信息登記與公示,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并推送至“制證中心”,由“制證中心”核發證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注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獨立審批員的崗位職責
1.獨立審批員負責一般事項的審批。
2.審查是否屬于“獨立審批員”業務范圍。
3.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4.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審批機關對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除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外,決定予以受理的均應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均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審批機關對許可申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完成平臺系統中的信息登記與公示,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并推送至“制證中心”,由“制證中心”核發證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注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首席審批員的崗位職責
1.首席審批員負責復雜事項的審批。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3.針對復雜事項的審批,由首席審批員召集專家及業務骨干召開聯席會議,進行統一會審、探討研究。
4.列席研究特殊疑難審批事項會議。
5.綜合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由工作人員得出最后審批結論。準予許可的,完成平臺系統中的信息登記與公示,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并推送至“制證中心”,由“制證中心”核發證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注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堅持回避制度
“審批員”實行回避制度,“審批員”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審批機關負責人責令回避:
1.申請人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
3.與申請人有其他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審批的。
五、責任承擔
(一)規范審批。“獨立審批”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工作原則,審批員必須在公開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完畢;符合當場許可條件的,要當場辦結;嚴禁越權審批,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法定條件。
(二)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季度組織相關人員對“審批員”的審批情況進行檢查。業務指導人員或機構負責對審批員審核的材料實行質量檢查或抽查,檢查或抽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要求審批員補救或糾正,同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許可機關。
(三)責任追究。審批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作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均屬于執法過錯行為,由審批機關取消其“審批員”資格并視情節追究相應的責任。
(四)容錯糾錯。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把握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堅持底線原則,因工作創新而出現的工作失誤,建立完善免罰機制,增強“審批員”的創新主動性。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針對應當“容”的錯,大膽容錯,針對不應當“容”的錯,堅決不容;堅持人文原則,維護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獨立審批”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一次辦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流程再造的深入探索和實踐,是實現持續提升審批服務水平的推進升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著眼于滿足辦事群眾和企業的需求,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獨立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用心用力做好相關工作。
(二)勇于擔當作為。要充分發揮“獨立審批”制度改革上的先行先試作用,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力爭取得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要加強政策解讀,廣泛聽取企業、群眾的意見,及時調整優化改革措施。要定期總結減時限、減材料、減環節、減跑動等改革成效和創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獨立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建議。
(三)加強社會宣傳。各部門要做好對改革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工作,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大對“獨立審批”制度改革的宣傳,擴大社會影響,放大改革效應,提高“獨立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認知度和群眾認同感,確保“獨立審批”制度改革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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