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21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54347
成文日期
2021-05-11
發文日期
2021-05-11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1〕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推動“一次辦好”改革向基層延伸,加快推進基層政務服務體系標準化建設,打造便捷高效的鎮村“一窗受理”政務服務平臺,經研究制定《博山區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實施方案》(國辦發〔2018〕4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村(社區)便民服務標準化的指導意見》(魯政辦字〔2020〕42號),為建立健全以標準化為基礎的鎮村便民服務制度,結合博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是指對鎮(村)服務平臺、服務規范、服務流程、服務設施、辦事指南、監督評價等實施全方位標準化管理,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條件下同標準受理、無差別辦理,為企業群眾提供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服務品質統一、品牌形象統一的政務服務。
第三條 區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推進本區范圍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管理工作。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依照各自職責,遵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好鎮(村)便民服務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為民服務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把服務群眾放在首位,讓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為群眾干事創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五條 便民利民原則。堅持以方便群眾為目的,科學設置服務項目,優化工作流程,實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實現群眾辦事就近能辦、多點可辦、少跑快辦。
第六條 高效便捷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規范工作程序和服務行為。從實際出發,簡化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實行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七條 公開透明原則。通過服務指南、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公開辦理事項、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時限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讓群眾知曉,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深化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一窗通辦·一次辦好”改革模式,實現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標準化、規范化。
(一)“一門式”改革。各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配備主任1名,全權負責管理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按照“應劃全劃”原則,將市場準入、社會保障、民政救助、衛生計生等分散業務集中納入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管理,達到“進一門辦成所有事”的目標。
(二)“一窗式”改革。對鎮(街道)便民服務事項進行條目式梳理,制定辦理流程與“一窗受理業務手冊”,所有服務事項納入“綜合窗口”無差別受理,提升窗口工作人員業務綜合受理能力,達到鎮(街道)服務“一窗通辦”目的。
(三)“一章式”改革。在完成事項集中進駐便民服務中心基礎上,對區級下放到鎮(街道)的行政許可類事項進行統一承接。鎮(街道)辦理的所有服務類事項統一加蓋“××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公章,委托下放行政許可事項加蓋“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批專用章(1)-(10)號”,達到“一枚印章管審批服務”的目的。
(四)“一證化”改革。在鎮(街道)個體工商戶餐飲店、零售店、美容店、繪本館等高頻行業,推動建設“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踏勘、一并審批、一證覆蓋”的鎮級行業綜合許可證審批模式,實現鎮(街道)核發“行業綜合許可證”。
第九條 村(社區)在便于群眾辦事的區域成立便民服務站或聯合代辦點,規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模式,實現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標準化、規范化。
(一)對村(社區)便民服務事項進行條目式梳理,規范化制定辦理流程與服務指南。
(二)將民政、社保、計生等業務納入村(社區)便民服務站實行“一窗受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新生兒參保、求職登記等業務在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直接辦理。實現村(社區)便民“全科服務”。
(三)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成立聯合“便民服務點”,拓展村(社區)便民服務覆蓋面,推進“就近辦、一次辦”改革,打造村級便民服務“多點可辦”品牌。
第十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按照服務功能相對集中,內部辦公和外部服務宜適度分離和方便服務的原則,合理設置咨詢服務、窗口服務、政務公開、自助服務、休息等候等功能分區。
第十一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結合實際為企業群眾提供延時服務。
(一)“早晚彈性辦”服務。法定工作日期間,除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在正常對外開放時間的基礎上,提供前、后各1小時之內的預約事項錯峰辦理。
(二)“午間不間斷”服務。法定工作日午休期間,充分發揮綜合窗口服務優勢,正常接待企業和群眾,滿足辦事人對全部進駐事項的午間辦事需求。
(三)“周末無休”服務。周末為群眾提供24小時咨詢、預約服務,并應提供個人高頻事項辦事服務。
第十二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充分利用移動終
端、自助終端、政務服務小程序等,提供豐富的政務服務渠道,為企業群眾提供在線咨詢、在線查詢、在線評價、就近辦事、多點辦事、快速辦事、隨時辦事等辦事服務。
第十三條 推進電子印章在鎮(村)便民服務領域中的應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便民服務事項辦理依據,電子文件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文件直接以電子形式歸檔,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除依法依規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外,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對工作人員的審批職能進行規范,統一辦理流程,對已受理的事項,實行經辦人、審批員“最多簽兩次”辦結的工作機制,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第十五條 區級對鎮(村)便民服務事項咨詢、預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送達等全流程實施標準化管理,為企業群眾提供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規范服務。
第十六條 統一服務事項。
(一)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要根據《博山區鎮(街道)進駐便民服務中心事項清單》全部進駐便民服務中心辦理。進駐事項應逐項編制服務指南,在大廳進行投放,并及時有效更新,可創新以二維碼、小程序等形式進行公示,方便群眾通過手機、掃碼掌握服務信息。
(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要根據《博山區村(社區)便民服務事項清單》,在便民服務站大廳放置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事項的服務指南,便于群眾查看;大力開展村(社區)幫辦代辦服務,杜絕進駐有償代辦等不規范的中介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第十七條 統一服務流程。進駐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的事項,按照“直接辦理、網上辦理、代辦幫辦”進行分類辦理。
(一)直接辦理事項。按照各自權限分為即辦件、承諾件、上報件和退辦件進行辦理辦結。對現場辦理的人員要加強咨詢引導,人員疏導,對辦事人員密集的窗口實現取號叫號服務,保障大廳秩序。
(二)網上辦理事項。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要拓展網上辦事廣度和深度,延長網上辦事鏈條,實現從網上咨詢、網上申報到網上預審、網上辦理、網上反饋,“應上盡上、全程在線”。
(三)幫辦代辦事項。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要明確幫辦代辦事項,并公示幫辦代辦事項清單,按照群眾自愿申請的原則,為群眾提供全程代辦服務,積極開展上門辦理、免費代辦等綜合服務,為有需求的企業和群眾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統一服務標準。
(一)配強人員。以滿足辦事服務和幫辦代辦需要為標準,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可以轄區內常住人口每1萬人配備3名工作人員的標準,選派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工作人員配備到窗口工作,負責一窗受理、發證發件、導辦幫辦等相關服務工作,配齊基層政務服務力量。
(二)規范管理。對窗口工作人員、幫辦代辦人員,要建立健全考勤、考核、獎懲和問責追究等日常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管理。根據業務需求定期組織開展業務技能培訓,合理制定培訓方案,通過集中培訓、實習培訓、輪崗培訓等多樣化培訓方式,實現考核上崗,建立人員培訓考核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幫辦代辦人員服務意識、業務能力和辦事效率。探索完善薪酬補助、責任追究等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人員隊伍相對穩定,不斷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三)規范服務。嚴格落實各級政務服務管理規定,落實“十要十嚴禁”的要求,接待服務對象要禮貌熱情、態度謙和,回答問題時使用規范用語,表達清晰、準確、完整;工作時間應按要求規范著裝,按規定佩戴工作牌。臨時關閉服務窗口時,應擺放“暫停服務”標識牌,杜絕長時間空崗現象。
(四)做優服務。切實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窗口無否決權”“周末無休+節假日預約”“便利老年人”“找茬”等工作制度,制定“延時、預約、上門服務”臺賬,為進大廳的辦事對象做出正確指引。
(五)特色代辦。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該組建幫辦代辦團隊,提供全程化、一站式幫辦代辦服務。發揮村(社區)黨員干部帶頭作用,強化村級“紅色代辦”便民服務品牌特色,探索幫辦代辦與網格員相結合的幫辦代辦模式,打造具有博山特色的幫辦代辦品牌。
第十九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為企業群眾提供窗口咨詢、電話咨詢、網上咨詢、信函咨詢等暢通的服務渠道,確保企業群眾咨詢得到高效解答、訴求得到順暢表達和有效調節。
第二十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為企業群眾提供現場預約、電話預約、網上預約等多種預約渠道。
第二十一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為企業群眾提供線上線下申請渠道,企業群眾有權自主選擇申請渠道。對企業群眾通過線上線下提交申請材料的,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原則上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出具受理憑證。
(二)需補充提供申請材料的,應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內容和期限,不得以口頭告知為依據,不得超出辦事指南規定的要求。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不予受理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材料受理和審批后,應通過短信、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實時告知企業群眾辦理進度、辦理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對便民服務事項辦理結果可提供窗口領取送達、電子文書網上送達、自助領取送達和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
第二十四條 規范場所名稱。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名稱統一為“××區××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與郵政、銀行、商超等服務網點合作設立的,名稱統一為“××便民服務點”。
第二十五條 規范區域布局
(一)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要按照“一窗通辦”的要求,合理設置功能區。應在辦公場所安放信息查詢機、飲水設備、休息等待座椅等便民服務設施,并通過設置電子屏幕、公示欄、辦事指南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服務職能、服務流程、服務規范、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咨詢及監督電話等內容,辦公區域應保持美觀整潔、有序統一。窗口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設施,做到窗口臺面、辦事區域整齊劃一。
(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功能齊全、整潔明亮、方便群眾”的要求,設置集中辦公場所,努力實現“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服務窗口除崗位公示牌、辦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單、表格填寫范本及文具等資料外,不得放置任何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六條 規范配置設施。鎮村兩級便民服務大廳都應配備消防設備,備有安全通道、應急照明等應急設施。要配齊便利老年人的服務設施,如老花鏡、醫藥箱等,設立專人專崗為老年人服務。配備保障特殊人群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通道、衛生間等。
第二十七條 增強智慧建設。開辟自助服務區,配備智慧化自助服務終端、查詢觸摸屏等設備,方便群眾進行自助查詢、自助打印、自助申報,達到智慧化、網絡化建設目標。
第二十八條 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對鎮村兩級事項目錄實施清單管理,有關部門不得單獨設立和實施清單之外的便民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通過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政銀合作點、山東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APP、自助終端等途徑對外展示。
第二十九條 辦事指南應當依據事項目錄編制,對事項辦理主體、依據、流程、結果等作出明確規范,為企業群眾辦事提供
明確清晰的辦事指引。有關部門不得對企業群眾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第三十條 辦事指南應包括事項名稱、事項類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條件、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結果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審查標準、預約辦理、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條 線上線下辦事指南應標準一致、信息準確、方便實用,線上政務服務事項要素發生變動時,線下實體大廳要同步修改更新;確因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廢止需調整辦事指南的,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區政務服務部門進行備案并同步更新辦事指南。
第三十二條 能夠通過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告知承諾、部門核驗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業群眾提供,但可要求企業群眾予以確認。對確認已發生合法變更的,應以變更后的材料為準。
第三十三條 便民服務相關政策措施、信息應當自生成15個工作日,通過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監督投訴渠道,受理有關政務服務方面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五條 區級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眾參與政務服務評價工作,各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嚴格落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做好政務服務數據全量歸集工作,實現現場服務“一次一評”,網上服務“一事一評”,接受群眾有效監督。
(一)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便民服務事項的辦理情況,均應納入“好差評”評價范圍。
(二)為企業群眾提供評價器、政務服務網站、電話、評議卡、二維碼、自助終端等多種評價方式。
(三)對企業群眾評價結果為“差評”的,鎮(村)便民服務中心(站)應在2日內完成核實整改;對訴求不合理,缺乏法定依據的,應做好解釋說明,做到差評投訴件件有整改、有反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實施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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