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發〔2013〕61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462
成文日期
2013-12-12
發文日期
2013-12-12
有效性
失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博山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綜合整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73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13〕43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淄政辦發〔2010〕80號)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山區內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的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用地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四條 增減掛鉤試點工作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增減掛鉤項目的組織領導和政策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各鎮(街道、開發區)是增減掛鉤工作的實施主體,項目涉及的村(居)和單位是具體實施單位。
(二)科學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合理調整村莊布局,高起點編制新村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無規劃不建設,以規劃管控、指導舊村改造和增減掛鉤工作。
(三)保護耕地。實施增減掛鉤,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以人為本。開展增減掛鉤,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不得強行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始終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把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五)循序漸進。要區分城鎮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等不同情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進高樓;涉及農村拆遷安置的新居建設,要為農民提供多種建房選擇;要保持農村特色和風貌,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的傳統建筑,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第二章 增減掛鉤項目區管理
第五條 申報增減掛鉤項目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鎮(街道、開發區)重視,項目區內村(居)兩委和群眾積極性較高;
(三)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地塊復墾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范,各項基礎業務扎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六條 項目區申報
各鎮(街道、開發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增減掛鉤項目申報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立項申請,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后報區政府,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并責成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論證可行審查合格的,由區政府核準,出具審查意見上報市政府進行審查,并按規定報省政府審批。
第七條 項目區實施
增減掛鉤項目區規劃批準后,由區政府與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與村(居)或其他項目具體實施單位逐級簽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目標責任書》,項目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要對項目區的拆舊、復墾、安置地塊進行面積核定,制定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細化任務分解,確保按計劃實施。
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成立群眾代表監督小組,協同監理單位實施全程監管,確保工程質量。要實行增減掛鉤工作月報制度。
項目建設完成后,要高度重視后期管護,按照“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建立責任制,落實工程管護措施。
第八條 安置區用地審批
(一)核定安置區用地面積。村(居)民生產生活安置用地,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方便居住的基本要求,在充分考慮農民長遠生計的基礎上,由規劃部門依據《山東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指標》和《村鎮規劃標準》統籌規劃預留。
社區居民的住房安置用地,參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核準安置辦法核算。
(二)安置區選址規劃。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基礎上,各鎮(街道、開發區)可指導符合舊村改造的村(居)在舊村原址范圍內改造,也可合村并點。安置區的選址和規劃方案要進行公示,在依法、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三)供地方式。安置區用地以集體使用方式供地為主。合村并點異地安置用地,由各鎮(街道、開發區)組織,有關村(居)協商調整、互換或參照省、市、區征地補償政策按標準補償使用。
(四)供地步驟。增減掛鉤項目區規劃批準后,按程序辦理供地手續,根據拆遷進度和安置戶數,按年度供給安置用地,辦理新房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同時注銷安置戶原有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舊村改造所需用地必須依法審批,嚴禁未批即用。
第九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
拆舊區復墾完成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區國土資源分局會同發改、財政、住建、農業、水務、規劃等部門,根據《山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項目區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魯國土資發〔2007〕175號)的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區竣工初驗。初驗合格的,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耕地,其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收益歸原村(居),主要用于村(居)集體公益事業和村(居)民的社會保障。
第十條 項目資金來源及管理
增減掛鉤項目資金來源包括:
(一)使用掛鉤指標的地塊應收取而未上繳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
(二)使用掛鉤指標的地塊通過出讓實現的政府土地純收益;
(三)使用新增指標的地塊通過出讓實現的政府土地純收益的20%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
(四)掛鉤指標有償轉讓所得。
增減掛鉤項目資金應按照“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滾動發展”的原則,專項用于增減掛鉤項目區的拆遷、安置、復墾及項目立項、監管、驗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資金使用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增減掛鉤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拆遷補償費、安置費、復墾費及掛鉤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費用(含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等)。
增減掛鉤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建立嚴格的資金審計制度和透明的資金撥付制度。區財政部門負責撥付、監管掛鉤項目資金,區審計部門對掛鉤項目資金進行審計。
第三章 掛鉤指標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增減掛鉤指標首先要滿足農民生產生活、農村住宅、新村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需要,并留出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農村的長遠發展,節余指標由區政府統一調劑并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 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應遵循“先復墾、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建立全區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管理臺帳,按批準年度和項目區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按照“誰投資、誰整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對增減掛鉤項目區進行投資,投資單位可優先獲得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權。
第十五條 使用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需辦理農地轉用,可直接辦理土地征用和供地手續,但必須按照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稅費。
第四章 增減掛鉤項目區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項目區拆遷安置政策
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所在村(居)具體實施。項目所在村(居)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安置方案,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后,上報區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項目所在村(居)必須將制定的拆遷安置方案、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方案、新房分配方案等進行公示,對補償標準、數額及新房分配名單予以張榜公布。
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實行“一戶一宅”還建安置或貨幣安置的辦法,由被拆遷人選擇。
積極引導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村(居)民到城區及鎮駐地購房居住。鼓勵支持村(居)委會建設集體性質公寓住房,解決低收入村(居)民、“五保戶”及特殊群體的居住問題。
在增減掛鉤項目實施過程中,用于安置本項目區村(居)民住宅建設的項目用地,不需辦理農地轉用手續,免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
第十七條 節余指標補助政策
(一)拆舊區為居民點用地,復墾的耕地經驗收合格后,產生的節余指標由區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的,區財政按照9萬元/畝標準補助。
(二)拆舊區為廢棄磚廠、石灰窯、采石場、道路等合法用地,復墾的耕地經驗收合格后,產生的節余指標由區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的,區財政按照5萬元/畝標準補助。
(三)除上款規定的類型,拆舊區為城鎮建設用地外其余合法工礦用地的,由申報單位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建筑造價進行評估,經區政府批準后項目方可上報。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余指標由區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的,區財政對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另外補助土地復墾費2萬元/畝,補償補助總計不得超過7萬元/畝。
第十八條 考核獎勵
(一)區政府對各鎮(街道、開發區)增減掛鉤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并作為專項工作單獨表彰獎勵。
(二)項目區按批準的年度計劃完成的,區政府按節余指標1萬元/畝的標準獎勵項目區所在鎮(街道、開發區);提前一年完成的,按2萬元/畝的標準獎勵。
(三)節余指標由項目區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優先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用于經營性開發的建設用地必須征收為國有土地,一律采用招拍掛方式供地。嚴禁以還建安置等名義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或擠占、挪用、截留項目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第二十一條 嚴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以往區政府所制定政策與本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文為準;以上辦法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本辦法由博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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