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53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88950
成文日期
2021-09-30
發文日期
2021-09-30
主題分類
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婦女兒童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博政辦字〔2021〕5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0〕9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淄政辦發〔2021〕2號),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就促進我區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為目標,堅持家庭為主、托育補充,以醫幼結合為引導、村(社區)為基礎、社會力量興辦為支撐,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逐步建成主體多元、管理規范、覆蓋城鄉、安全健康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2021年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到2023年,全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管理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樣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指導體系
1.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指導。依托各級各類婦幼保健、醫療、托育服務等機構,為嬰幼兒家庭提供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廣泛宣傳嬰幼兒照護知識。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愿者活動等方式開展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培訓、照護指導等工作,送嬰幼兒照護知識進社區、進家庭。〔責任單位:區委宣傳部、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教育和體育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均需各鎮(街道)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為家庭嬰幼兒照護提供便利條件。全面落實法定產假及相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提供哺乳條件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以及探索在國家、省產假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延長女職工產假等方式,為嬰幼兒家庭照護創造便利條件。強化家庭對嬰幼兒養育主體責任,為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其重返工作崗位。(責任單位: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局)
(二)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3.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興辦托育機構或開設托班。積極探索幼兒園、托育機構一體化建設。支持有條件的新建幼兒園,增加托班資源供給。支持已滿足當地3—6歲幼兒入園需求的幼兒園開辦托育機構或開設托班。(責任單位:區教育和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
4.支持用人單位提供托育服務。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社會開放。鼓勵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公立醫療機構特別是婦幼保健機構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區總工會、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衛生健康局)
5.支持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發展。鼓勵鎮(街道)、村(社區)、社會組織等,將回收或閑置房屋、場地、設施等改建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采取單獨或聯合的形式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民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
6.依托現有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延伸服務。充分發揮婦幼保健機構專業優勢,成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指導中心,打造兒童保健專業人員培訓基地和托育行業專業指導機構,加強對托育機構建設、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服務指導。(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三)建立健全社會參與政策支持體系
7.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把托育服務作為新興服務業和健康產業,依法給予稅費、土地、產業發展等優惠政策。鼓勵支持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市場化方式,舉辦專業性、多層次、多樣化的托育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教育和體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區衛生健康局、區稅務局)
(四)建立健全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8.加強村(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獨立占地的托育機構和場地建設納入相關規劃。新建居住區要遵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標準、規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明確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不能滿足托育服務需求的,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設。支持村(社區)新建或改擴建托育照護服務設施。積極推進公共場所及用人單位母嬰設施規范化建設。(責任單位:區總工會、區婦聯、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民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
9.充分利用現有村(社區)公共設施資源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積極拓展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公共服務資源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等承接社區托育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區婦聯、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
(五)建立健全托育服務機構規范化管理體系
10.規范登記和備案。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在區機構編制或行政審批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在區行政審批或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要按照“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做好登記、備案、信息共享等工作。(責任部門:區委編辦、區衛生健康局、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務機構監督管理體系
11.嚴格落實安全責任。托育服務機構要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按照上級政策依法逐步實行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杜絕虐童行為發生。嚴格嬰幼兒照護服務用品的安全評估和風險監測。公安、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嚴防安全事故發生。(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
12.加強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管理。托育服務機構對照護的嬰幼兒健康負主體責任。各級婦幼保健、疾控、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保健培訓和健康體檢,定期開展衛生保健檢查,預防控制傳染病。(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13.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規范和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托育服務機構備案登記、信息公示、質量評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實施聯動巡查、違法查處、誠信評價、動態管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定期對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進行考核評估。發展托育服務行業協會,推動行業發展和自律。(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保障。按照財政部等六部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為村(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享受稅費等優惠政策;托育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鼓勵通過建設補貼、運營補貼、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為托育機構提供低息貸款,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托育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責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區稅務局、區供電中心、區津源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二)加強用地保障。允許利用教育、醫療衛生、福利、商業服務等類別用地發展托育服務。托育用地可采取劃撥或有償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償使用底價按教育、醫療衛生、福利等用地評估價確定。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托育服務機構、設施。鼓勵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托育機構,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人員密集地區的國有營業場地優先用于托育機構建設,以較低的租賃價格提供給托育服務機構使用。(責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
(三)加強人才保障。支持職業院校開設托育人才培養、嬰幼兒照護等行業管理專業。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等培訓。將托育從業人員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性培訓目錄并落實相關政策。衛生健康部門及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要為轄區內托育機構提供管理、醫療等技術指導。鼓勵將托育機構作為醫療機構兒科等相關科室醫護人員的基層服務定點單位,服務時長計入基層服務時間,在醫護人員申報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時作為評分條件。(責任單位:區教育和體育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局)
(四)加強組織保障。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列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推進機制,完善政策規定,積極構建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衛生健康部門是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牽頭部門,各相關部門、群團組織和行業組織要按分工落實相關職責任務。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各項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健全過程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調整完善措施。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和責任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要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強化協作配合,及時協商解決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重大問題。
2.博山區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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