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處罰類信息公示_博自然資罰字〔2026〕第660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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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0004218728E/2026-5586390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6-09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自然資源局 |
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博自然資罰字〔2026〕第6608號
當事人:淄博緯通置業有限公司
電話:XXXXXXXXXXXX
地址:淄博市博山經濟開發區祥和路XXXXXX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對你(單位)違法占用淄博市博山區域城鎮小喬村土地建設售樓處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于2021年3月份開始違法占用博山區域城鎮小喬村土地237平方米建設售樓處。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占地當事人身份復印件,共1頁。
2、違法線索核查照片1份,共1頁。
3、當事人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頁;現場勘測筆錄1份,共2頁。
4、土地案件占用地類及是否符合規劃認定表1份,共1頁;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1份,共1頁;域城鎮國土空間規劃圖(局部)1份,共1頁;勘測定界圖及界址點成果表各1份,共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參考《山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占用耕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標準處以罰款,違法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至25元標準處以罰款,違法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標準處以罰款。
我局已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因其主動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立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可以依法減輕、從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情形。綜合上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四十二條、參考《山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十五日內將違法占用的237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博山區域城鎮小喬村村民委員會(四至詳見勘測定界圖)。
2、對違法占用的197平方米其他草地和40平方米公路用地按照15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叁仟伍佰伍拾伍圓整(¥3555.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帶本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博山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區109號收費窗口,地址:博山區山頭街道辦事處大觀園路86號,聯系電話:2758846。并將罰款單據復印件繳至淄博市博山區自然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博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6個月內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尹三強 王春慶
電 話: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區中心路110號
淄博市博山區自然資源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