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處罰類信息公示_博自然資罰字〔2026〕第660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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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0004218728E/2026-5586392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6-06-09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自然資源局 |
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博自然資罰字〔2026〕第6609號
當事人:博山區魏繼浩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地址:博山區柳杭花苑XXXXXXXXXXX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對你違法占用淄博市博山區域城鎮鎮門峪村土地建設小木屋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未經依法批準,擅自于2026年3月份開始動工占用博山區域城鎮鎮門峪村土地54平方米建設小木屋。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占地當事人身份復印件,共1頁。
2、違法線索核查照片1份,共1頁。
3、當事人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頁;被占地村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頁;現場勘測筆錄1份,共2頁。
4、土地案件占用地類及是否符合規劃認定表1份,共1頁;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1份,共1頁;勘測定界圖及界址點成果表各1份,共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山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違法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00元至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違法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按照500元至8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違法占用耕地的,按照800元至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我局已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因其主動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立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可以依法減輕、從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情形。綜合上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條、《山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十五日內將違法占用的54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博山區域城鎮鎮門峪村村民委員會(四至詳見勘測定界圖)。
2、對違法占用的54平方米特殊用地按照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計人民幣伍仟肆佰圓整(¥54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應當在十五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帶本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博山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D區109號收費窗口,地址:博山區山頭街道辦事處大觀園路86號,聯系電話:2758846。并將罰款單據復印件繳至淄博市博山區自然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博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6個月內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尹三強 王春慶
電 話: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區中心路110號
淄博市博山區自然資源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