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煙草專賣局關于修改《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煙草專賣局
發文字號
博煙專〔2024〕3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92772
統一編號
BSDR-2024-0650001
成文日期
2024-09-25
發文日期
2024-09-26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關于修改
《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
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博煙專〔2024〕3號
各部門:
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山東省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辦理輪候排序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經過對《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博煙專[2023]1號)評估,決定對第十一條第(三)項予以修改,將“市場單元內如有新辦指標的,應將信息及時通知排隊輪候順位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辦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辦,申請人放棄申辦后可重新排隊輪候。按照預留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放棄本次申請或經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輪候順序通知下一個輪候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修改為“市場單元內如有新辦指標的,煙草專賣局按照預留聯系方式通知排隊輪候順位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辦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辦,申請人放棄申辦后可重新排隊輪候。按照預留聯系方式3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放棄本次申請或經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輪候順序通知下一個輪候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自2024年 9月25日起施行。原登記號為BSDR-2023-0650001,新登記號為BSDR-2024-0650001,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
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37號令)《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博山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零售點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唯一性,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控煙履約、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 零售點布局管理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區域作為市場單元,量化分析市場單元內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消費能力、歷史零售點數量、煙草制品經營數據等相關性指標,合理設定零售點規劃數量。
第七條 參照城市規劃、鄉村建設、商圈類型、地形地貌、交通設施等因素,結合地理位置和社會功能屬性,按照市場單元類型特征描述、劃分方法,將轄區市場劃分為若干市場單元。市場單元作為零售點布局控制基礎單元,結合商圈、市場、路段、居民區等特點,按照居民區、行政村、工礦廠區、綜合商業區等市場單元標簽細分,形成標簽化市場單元。
第八條 針對不同標簽類型的市場單元,綜合運用總量調控、間距控制、人口測控、峰值控制、限制準入等布局模式,組成市場單元差異化布局模型,形成《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明細表》。
第九條 當市場單元內人口數量因城市規劃或受政策法規、社會發展影響等變化,下降幅度超過30%時,出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零售戶利益的目的,應當對相關市場單元零售點數量予以保護性凍結,不增設新零售點。
第十條 當市場單元內人口數量因城市規劃或受政策法規、社會發展影響等變化,增長幅度超過30%時,出于滿足消費需求的目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應急性增設零售點,增設數量不超過2個,該增設數量為專項專用,不累計納入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內審批零售點。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數量已經達到或超過規劃上限的,有申請意愿的行政相對人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實行申請輪候排序。
(一)申請人愿意參加排隊輪候的需書面確認,并納入排隊輪候名冊,按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排隊輪候,在申請地址所屬市場單元內,按“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二)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同一營業地址重復申請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請時間計算排隊輪候次序。
(三)市場單元內如有新辦指標的,煙草專賣局按照預留聯系方式通知排隊輪候順位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辦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辦,申請人放棄申辦后可重新排隊輪候。按照預留聯系方式3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放棄本次申請或經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輪候順序通知下一個輪候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因放棄排隊輪候或放棄提交資料而自動喪失排隊輪候資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請的,按上述辦法重新排隊輪候。申請人排隊輪候期間修改申請地址的,按上述辦法重新排隊輪候。輪候申請人與實際申請人應當一致,輪候順序不得調換或轉讓。
第十二條 城鎮零售點間距根據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剔除不宜設置零售點的區域面積,結合轄區內規劃零售點數量、零售點覆蓋范圍、經濟繁榮程度等因素綜合測定為5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點間距參照城鎮間距標準,結合人口數量、經濟繁榮程度等因素確定為50米。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首次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受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布局數量限制,不受間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自主經營的殘疾人(持有殘疾證原件),且由申請人本人經營的。
(二)軍烈屬(持烈士證的父母、配偶、子女,憑烈士證和相關證明材料),且由申請人本人經營的。
(三)退役軍人(持有轉業或退伍軍人證件),且由申請人本人經營的。
(四)其他國家明文給予政策扶持的紓困、優撫對象(持有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且由申請人本人經營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布局數量、間距的限制:
(一)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個體經營的,自然人持證主體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后三個月內,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符合當地煙草公司規定的雪茄煙存儲、銷售、品鑒等經營條件且僅從事雪茄煙零售業務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信賴保護的原則,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三章 禁止準入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情形。
第十七條 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內及其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四)位于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的;
(五)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的區域;
(六)辦公樓、寫字樓等除首層沿街以外的場所;
(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未成年人活動聚集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內部;
(八)母嬰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場所內部;
(九)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類物質,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
(十)申請時不具備商品售賣條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關部門明文規定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場所。
第十八條 主營業務為服裝鞋帽、醫療器械、物流寄遞、電子商品、網吧網咖、美發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體用品、鮮花綠植、家居建材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零售點。
第十九條 經營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售貨方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二)以無人售貨等形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以游戲、博彩等方式經營煙草制品的;
(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情形。
第二十條 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本規定不溯及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用于商品銷售、存儲的不可移動且合法使用的場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屬的地下室、儲藏室、車庫等,也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物、板房(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請人用于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等空間視為經營場所,應當在實地核查時予以明確。
(二)“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居住場所在物理空間上隔離且有明確的區域界線。
(三)“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四)“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注冊的對學齡前幼兒實施教育的機構。
(五)“具備商品售賣條件”,是指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設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臺或貨架,明確存儲位置或場所,具備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
(六)“間距”,是指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或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之間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詳見《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規則及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間距標準每年通過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官網予以公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公布時間和頻次。保護性凍結及應急性增設情況要及時通過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官網對外予以公布。
申請人輪候排序情況實時通過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政務服務大廳公示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內”、“達到”、“不超過”、“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淄博市博山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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