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司法局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3〕13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3-5351922
統一編號
BSDR-2023-0020001
成文日期
2023-04-23
發文日期
2023-04-23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3〕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山東省齊長城保護條例》《淄博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牢固樹立文物保護事業安全發展理念,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和防范體系,提高文物保護意識,依法強化文物保護工作措施,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與社會發展和諧共贏。
二、目標任務
著力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屬地管理、相關部門依法監管、單位(所有人、使用人)全面負責、社會支持監督的文物保護工作格局。構建完善區、鎮(街道)、村(社區)、看護員四級文物保護體系,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系,完善文物保護各項工作制度,落實法定職責,強化責任追究,嚴守文物保護底線、紅線。
三、工作內容
(一)提高思想認識
文物是中華文明、中國革命的精神標識和文化標識,是國家象征、民族記憶的情感依托和物質載體。保護文物就是保護國家與民族的歷史,守護中華民族的根與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關系國家歷史傳承和民族團結,關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關系人民群眾精神家園建設,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內容。
各鎮(街道)、村(社區)、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嚴格落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嚴密安保措施,嚴防監管漏洞,嚴肅問責追責,杜絕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監管缺失,堅決筑牢文物安全防線,實現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諧共贏。
(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的保障機制
1.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三納入”要求。要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文物的長期保護和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時,需依法依規征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要將文物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要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落實文物保護職責,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考核體系。
2.加強工作協調機制。構建完善區文物保護委員會議事協調機制,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主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部署和決策全區文物保護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文化和旅游局、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要強化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文物審批協調機制。建立由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公安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文化和旅游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參加的文物保護聯合執法機制,針對重大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依法打擊文物犯罪行為。構建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區消防救援大隊參與的消防安全聯合檢查機制,定期對全區文物保護單位及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督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人(單位)加強文物消防工作。各鎮(街道)要參照區級文物保護聯動機制建立轄區內文物保護聯動機制。
3.全面履行文物審批程序。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制度,建設工程在選址、立項前,責任部門應告知建設單位征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請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挖掘、爆破、鉆探、拆遷等作業在辦理土地、水利、林業、環保、交通、施工等手續前,相關部門應告知建設單位征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所有工程建設或作業在開工前,屬地鎮(街道)均應告知建設單位征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實行“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在土地征收、收回、出讓、劃撥、轉讓前,須開展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取得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意見。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哄搶、私分、藏匿。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三)落實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1.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鎮(街道)、村(社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修繕、管理和監督責任。鎮(街道)、村(社區)對轄區內文物指定專人看護,負責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文物看護員、齊長城看護員的管理使用和考核。鎮(街道)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針對文物保存狀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評估,重點針對文物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巡查看護、險情處置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鎮(街道)、村(社區)要堅守安全底線,各司其職,認真履責,及時解決文物保護突出問題,整改落實上級政府和部門關于文物安全的督查問題通報。區政府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
2.強化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嚴格執行區文物保護委員會工作規則。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指導、協調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保護工作,制定宗教活動場所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計劃。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配合做好文物保護、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區財政局負責根據部門預算,做好文物保護資金的保障工作。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將文物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配合文物部門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依規在用地、規劃中征求文物意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文物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相關審核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工作。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各類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區水利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各類水利工程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農田基本建設、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振興中的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鎮(街道)、村(社區)文物主體責任的落實,開展文物保護常態化檢查、行政執法巡查,指導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文物看護員、齊長城看護員依法依規開展巡查看護。區應急管理局受區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調查組對文物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督導文物、博物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辦理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在項目立項、審批、施工辦理中告知辦理單位依法依規征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管和執法,依法查處非法文物經營活動。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文物周邊的污染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3.夯實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要自覺接受屬地監管。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要明晰領導責任,明確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無使用人(或產權不清晰、存在爭議)的不可移動文物由鎮(街道)或村(社區)承擔安全責任,指定機構或人員承擔文物保護看護責任。
4.落實文物安全“四級責任制”。持續推動落實以負責文物安全保護工作的區、鎮(街道)、村(社區)、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主體的“四級責任制”,逐級傳導工作壓力。區政府與鎮(街道)間,鎮(街道)與所轄村(社區)間,村(社區)與文物、博物館產權單位、文物所有人間,文物、博物館產權單位、文物所有人與實際管理使用人間要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無使用人(或產權不清晰、存在爭議)的不可移動文物,由鎮(街道)或村(社區)與指定機構或人員簽訂看護協議。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實文物安全責任人信息后予以公告公示,公開責任人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提升文物保護利用水平
1.加大文物普法宣傳力度。要把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山東省齊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文物工作的重點,充分利用會議、媒體、網絡等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活動,增強領導干部、行政人員法律意識,提高文物保護水平和能力,切實履行好法定義務。區司法局、區文化和旅游局要將文物法規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自覺性,形成“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2.促進保護成果利用實現全民共享。推進文旅融合,依托文物資源特色,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游,打造“文物+”旅游品牌。推動文博資源與創意設計、旅游等跨界融合,培育一批文博創意產業,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加快全區博物館建設,完善博物館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推動博物館內涵式發展,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提升展陳質量,促進館藏資源、優秀展覽的共享交流。
四、工作保障
1.加強人才培養。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加大考古、勘探、修復、展覽設計等文物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訓力度,逐步形成較為合理的文物專業人才梯隊,為全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各鎮(街道)、村(社區)分管文物的領導干部要加快熟知本地文物情況,強化文物看護員的政治覺悟和責任心。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培訓,加大非國有博物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培訓力度,打造一支結構優化、布局合理、適應需求的人才隊伍,為我區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2.強化督導落實。區政府定期調研文物安全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和責任履行情況。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調度各鎮(街道)、村(社區)、文物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直接責任落實情況。各鎮(街道)、村(社區)定期對文物單位,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文物看護員的安全保護責任進行監督檢查。區政府對文物安全問題突出的鎮(街道)、單位、個人,通過通報、約談、督辦等方式,限期整改,督導落實。
3.嚴肅責任追究。區政府每年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列為督察重要事項。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問責追責機制,嚴肅查處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違法違紀行為。鎮(街道)、村(社區)、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由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本意見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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