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文稿解讀:《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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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11F/2025-5558748 | 文號: | 無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5-12-17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司法局 |
政策解讀單位:博山區交通運輸局 聯系電話:0533-4180447
近日,博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理由
2020年,博山區制定了《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的通告》,《通告》實施5年來,博山境內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得到有力保障,公路通行環境明顯改善。為進一步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和公路保護,提高公路通行服務能力,《通告》文件有效期到期后亟須對《通告》進行修訂。
二、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目的和意義
一是保障行車安全和公路暢通,公路兩側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與公路保持一定距離,避免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二是防止公路出現街道化現象,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三是避免車輛侵害公路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安全,減少車輛噪聲、尾氣等對沿線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四是避免公路沿線近距離施工影響公路及其設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五是為公路今后的升級和拓寬預留土地,通過加強控制和管理,減少拓寬公路時房屋拆遷和各類公共設施遷移的投入。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范圍劃定依據
(一)公路建筑控制區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縣道不少于10米;(四)鄉道不少于5米”。依據上述規定,劃定國道G205山深線蕉莊路口至博山萊蕪界段公路兩側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為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20米,省道S231張臺線和省道S232張魯線、省道S317臨歷線公路兩側的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為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5米。
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張博路附線兩側規劃、綠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辦發〔2005〕68號)文件規定:“張博路附線道路紅線寬度62米,道路斷面形式為三塊板(即30米的機動車道,兩側各有8米的非機動車道和8米的機非綠化分隔帶),兩側各50米綠化帶,總控制寬度162米。”依據上述規定,劃定國道G205山深線淄川博山交界至蕉莊路口段公路兩側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為從公路路緣石起(無路緣石的,從公路路肩外緣起)向兩側外各66米。
(二)公路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八條規定:“公路用地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一)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的,其用地范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區域;(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范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區域。實際征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范圍以實際征收土地的范圍為準。”依據以上規定,劃定博山境內所轄普通國省道的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區域。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劃定了途徑博山境內的G205山深線、S231張臺線、S232張魯線、S317臨歷線等4條普通國省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公路用地范圍。二是明確了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兩側的公路建筑控制區建設管理的相關要求,涉及規劃修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新建公共場所等方面,有助于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的長效機制。三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12條禁止危害公路安全的具體行為,并強調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追究責任,有利于加強公路保護,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通行安全。四是明確了路域環境整治的工作原則和方式,各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優化管理機制,確保整治成效,持續改善路域環境。
五、政策亮點
一是將公路建筑控制區和公路用地區分開來,進一步明確了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兩側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規則,避免了公路建筑控制區和公路用地交叉重疊管理的問題。
二是進一步強化了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的部門協同,完善了多部門協作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長效機制,有利于不斷改善路域環境,提升公路服務效能和公眾出行體驗。
六、新舊政策的銜接與差異
現發布《通告》內容是2020年《通告》文件的有效銜接,兩個文件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標準的內容保持一致。
現發布《通告》和2020年《通告》的差異主要是相關部門的表述結合機構改革實際進行了修訂,“住建”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警”修改為“公安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