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的通告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無文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5-5558739
統一編號
BSDR-2025-0010001
成文日期
2025-12-15
發文日期
2025-12-16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我區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環境,提高通行能力,確保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全區范圍內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包括國道和省道,以下統稱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區
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在公路兩側劃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區域。
(一)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G205山深線(山海關-深圳)淄川博山交界至蕉莊路口段:從公路路緣石起(無路緣石的,從公路路肩外緣起)向兩側外各66米。
G205山深線(山海關-深圳)蕉莊路口至博山萊蕪交界段: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20米。
S231張臺線(張店-臺兒莊):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5米。
S232張魯線(張店-魯村):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5米。
S317臨歷線(臨朐-歷城):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5米。
公路彎道內側、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公路建筑控制區按照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和道路綠線執行。
(二)公路用地的范圍
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區域。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和經許可的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志外,禁止修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三)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區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告。
(四)新建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在公路一側進行,不得在兩側對應建設,并應當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保持不少于50米的距離。
(五)沿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公路沿線兩側規劃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書面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構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六)在公路、公路兩側存在的集貿市場,沿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妥善規劃集貿市場所需場地,聯合相關部門將集貿市場遷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區50米之外。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動
(一)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堆放物品、修車洗車、設置障礙、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傾倒垃圾、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堵塞邊溝或者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三)在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動,以及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四)在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和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圍內采砂。
(五)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六)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七)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標志、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
(八)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
(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十)擅自在公路和橋梁兩端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十一)未經許可,因修建鐵路、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橋梁等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超限運輸車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十二)其他破壞、損壞、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五、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公安、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為主、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的原則,采取凈化硬化、綠化美化、拆除清理、業態調整等方式,對路域環境進行長效管理,優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
八、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6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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