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無文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4-5496373
統一編號
BSDR-2024-0010001
成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日期
2024-12-13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設立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棲息繁衍規律,經研究,確定在我區設立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現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和禁獵期
博山區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Ⅱ和附錄Ⅲ》《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彈弓、誘籠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犬獵、鷹獵、撿取鳥卵等方法進行獵捕。
四、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
五、法律義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走私和加工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規變動,將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并重新發布。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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