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全區全域設定為禁獵區并全年禁獵的通告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無文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19-5019976
統一編號
BSDR-2019-0010002
成文日期
2019-12-13
發文日期
2019-12-13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將全區全域設定為禁獵區并全年禁獵的通告
為遏制亂捕濫獵行為,強化野生動物源頭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全區范圍內設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博山區所轄行政區域全部設定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獵捕活動。
二、禁獵期
全年為禁獵期,禁獵期內,禁止獵捕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使用槍支、類槍支、地弓、毒藥、爆炸物、鐵夾、粘網、捕獵網、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野生動物和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裝置行獵、聲音吸引、利用其他動物以及火攻、煙熏、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巢、彈弓以及機動車輛等工具方法進行獵捕。
三、禁獵對象
禁獵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三有”野生動物,以及山東省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國家、省公布的重點、非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為主)。
四、法律責任
違反本通告,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其他特殊情況及非我區原生物種蔓延影響生態平衡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審批手續,主管部門通告,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
特此通告。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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