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5〕1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5-5532055
成文日期
2025-07-18
發文日期
2025-07-2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5〕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各有關企業:
《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超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分別按國家、省、市的要求辦理。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等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積極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環境應急演練。
1.4.2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鎮(街道)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并報告區生態環境部門。
1.4.3 分級響應,分類管理。按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的等級劃分,各級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程序。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針對不同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處置。
1.4.4 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支持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應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詳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區政府是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依法設立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詳見附件2)。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于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統一協調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分局,作為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
2.2 現場指揮機構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總指揮原則上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或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當轄區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工作實際或上級指示,由區政府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并根據上級政府指示及要求行使指揮權,上級政府或部門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移交指揮權。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1.1 環境風險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行政區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風險評估工作。
對轄區內環境風險源進行調查、登記,督促企事業單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賬,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
區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
(1)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2)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污染的預防預警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3)有可能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指揮部組成部門和鎮(街道)及其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4)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交警、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按照《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報備。各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的監督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生態環境部門。
3.1.2 信息共享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監控信息在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上實現共享。
3.1.3 預防職責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各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普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源頭把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重點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批復要求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設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防范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4)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5)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6)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的建設工作。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加以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預警(一級):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橙色預警(二級):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黃色預警(三級):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具體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藍色預警(四級):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信息由區政府發布,具體由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當一個流域或者兩個以上鎮(街道)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環境安全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研判相關信息后,向區政府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密切監測污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系統。
涉及跨區縣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由區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信息發布
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進行。
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按照區委、區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
(2)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4)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當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時,還應該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的,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本級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報告工作。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政府和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于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3.3.3 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區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4.2 響應措施
4.2.1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預案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按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有關基礎資料和必要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2.2 現場應急
根據規定成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斷污染源,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劃定警戒區域,迅速查找定位并盡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以及不同類型的大氣污染事件特點等,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明確是否應疏散周邊群眾,制定科學、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發地大氣環境質量恢復正常水平。
(2)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斷污染源,根據氣象、水文、地理環境以及不同類型的水污染事件特點等,開展水體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和影響程度。對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的擴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撈、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等方式,消除水體污染,并防止應急處置廢水引發二次污染。重點確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安全。涉及飲用水污染的,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及事發地所在鎮(街道)要積極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眾必要的生活用水。相關部門做好群眾宣傳解釋工作,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土壤污染處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斷污染源,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提供的土地信息,開展土壤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和影響程度;采取隔離、吸附、去污洗消、臨時收儲、轉移異地處置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措施開展有效處置工作,消除環境影響。
(4)危險化學品泄漏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危險化學品泄漏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劃定警戒區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化學性質、反應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確定危害范圍、程度和人員疏散方式,明確現場處置注意事項,如嚴禁煙火、防毒防爆、進入現場方式等。應迅速采取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修補和堵塞泄漏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緩化學品持續泄漏。采取覆蓋、收容、稀釋、化學處理等措施對已泄漏的化學品進行安全處置,嚴防引發二次污染。將收集到的泄漏化學品、被污染水、覆蓋物及其他處置物資,統一運送到危廢處置單位處置后,解除應急狀態。
(5)生態破壞處置措施
生態破壞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事發所在地鎮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單位立即開展原因調查、損害調查和評估工作,提出生態修復方案,并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4.2.3 環境應急監測
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重特大突發大氣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執行。
生態環境部門在應急環境應急監測中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情況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并將其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4.2.4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組織做好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省、市政府的機構發布,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區政府負責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2.5 安全防護
(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組織群眾安全撤離和妥善安置。
4.3 響應終止
4.3.1 響應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或降至可接受水平,應急處置行動已完成,監測數據穩定,專家評估確認、相關部門與公眾無異議時,應當終止。
4.3.2 響應終止的程序
(1)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
(2)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應根據區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費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政府或區生態環境部門組成調查組,在市調查組(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指導下及時對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5.3 善后處置
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轄區骨干企業建設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常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鼓勵發展和引進突發事件應對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建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設備,儲備應急物資,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能有效控制和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通信運營企業要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交通運輸部門要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交警部門要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和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估和修訂。
7.2 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博政辦字〔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掃碼使用手機瀏覽本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