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惠民殯葬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16〕6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16-5547594
統一編號
BSDR-2016-0020002
成文日期
2016-02-04
發文日期
2016-02-05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實行惠民殯葬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博政辦字〔2016〕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惠民殯葬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淄政辦字〔2015〕100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實行惠民殯葬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費對象
下列人員死亡后,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一)具有博山區戶籍且不享受喪葬費補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記博山區戶口的嬰兒及本區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
(三)在本區救助管理機構死亡且經相關部門確認無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員;
(四)未滿16周歲的中小學生、駐博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
(五)本區公安部門認定的未知名尸體。
二、免費項目
(一)殯儀車遺體接運費(含館外抬尸、消毒);
(二)3天內遺體冷藏費;
(三)普通爐遺體火化費;
(四)1年內骨灰寄存費;
(五)館內遺體搬運;
(六)遺體驗尸消毒;
(七)普通骨灰盒。
三、申請程序
經辦人持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死亡推斷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到殯儀館辦理免費對象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免除手續,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本區戶籍免費對象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村(居)協辦員、鎮(街道、開發區)人社所出具的無喪葬補助證明;
(三)逝者為嬰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需提供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證明;
(四)無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機構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機構證明;
(五)逝者為16周歲以下中小學生、駐博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和逝者的身份證、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未知名尸體,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通知書。
四、結算規定
(一)免費對象在戶籍所在地的殯儀館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經殯儀館審查確認后,據免除項目和標準,在結算時予以免除。
(二)在非戶籍所在地的殯儀館、區外死亡火化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喪事經辦人先墊付。自火化之日起1個月內,經辦人持遺體火化證明、發票原件、殯儀館未免除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結算。
未發生的免除服務項目費用,不折現、不折抵。免除費用項目外的費用由經辦人(指死者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或者單位機構)支付。
五、經費保障
(一)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市財政按照40%的比例予以補助。對于無法確認戶籍所在地的死者,所需費用由我區負擔。
(二)區財政對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所需經費資金實行“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按季度與區殯儀館結算。
六、監督管理
(一)民政部門要嚴格做好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組織實施工作;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對殯儀館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如有不按規定辦理免除費用申請,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等行為,依法追究殯儀館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免除費用的,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因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免除費用標準的,經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后,財政、民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七、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抓好惠民政策落實。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在無喪葬補助人員身故后,為其提供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殯葬服務,是推進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切實把惠民殯葬政策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抓實抓好。
(二)強化保障,加大惠民殯葬政策的資金保障力度。要將保障群眾基本殯葬需求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殯葬公共服務投入和穩定增長機制,將惠民殯葬保障支出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好政策落實所需費用,推動各項惠民殯葬政策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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